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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举办2022年度实务培训(二)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 1660233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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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2022年度实务培训在杭继续举行。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担任培训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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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的培训由日本同志社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金春老师作《中小企业重整的国际视野——日本和澳大利亚的立法经验》的专题授课。金春教授是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院、新加坡国立大学访问学者,东亚破产重组协会创始理事/副秘书长,研究领域为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曾多次就中小企业重整问题发表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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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春教授首先从经济现状、政策导向和典型案例等角度介绍了我国建立中小企业重整程序的现实需求,认为中小企业重整程序具有几个特殊性:一是经营权和所有权具有不可分性;二是需要同时处理经营者或实控人的连带担保问题;三是中小企业资产负债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清晰,需要更简单高效的重整程序。其次,金春教授介绍了日本、澳大利亚关于中小企业重整的相关规定。她指出,日、澳中小企业重整程序的共同点是都采用了债务人自行管理(DIP)模式,并具有监督人或重整执行人制度,且都规定了相对简单高效的重整程序。此外,金春教授以日本的《经营者保证问题指引》为例对中小企业重整中的企业经营者保证责任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讨论,她认为日本模式的核心在于区分经营者对于企业破产的过错程度,适当允许经营者保留一定的财产,并减少经营者权益限制,从而提高经营者积极性,提高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她认为,我国在构建中小企业重整模式时可以借鉴此种模式,从而化解系统性担保风险,鼓励企业家精神,助力中小企业重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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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鸿飞研究员就《<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的新发展》进行专题讲授。谢鸿飞研究员是中国社科院大学(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获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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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研究员分五个部分对《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制度进行讲授。第一部分是当前国内外担保制度发展的三个趋势:一是侧重保护无偿担保人的利益;二是尽可能促成交易及其担保的完成;三是强调实质担保或功能担保。第二部分是担保权人法定权利的放弃,他认为,《民法典》新增的相关规定补全了担保人的法定权利体系,但是关于担保人权利放弃约定的效力问题,实践中尚无统一的意见。第三部分是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标准,即合理识别,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能够具体、特定化到某个担保物,以及概括描述失败的主要类型与效力。第四部分是《民法典》中担保物权中的共同问题,包括担保物的保全、担保物权的实现期间、担保物权的实现与让与担保、担保物权的优序规则等。第五部分是抵押中的两个特殊问题,即抵押物的转让和价款债权抵押权。最后,关于《民法典》中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和客体扩张,必须把握的原则是财产应具有流通性和担保能力。

谢鸿飞研究员曾深度参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他对《民法典》担保制度的新发展及相关疑难问题的详细阐释让学员们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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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将持续更新本年度实务培训的相关内容,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