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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企业破产十大优秀履职案例 |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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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债券违约、柔性沟通、正向出售、判前社会效果评估、强制批准

【受理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创立于1962年,前身为浙江上虞沥东手工业社,1999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曾被誉为“民营建企航母”。后因多元化扩张,加之受2016年全国首例公募债“五洋债”违约影响,公司陷入困境。

2018年12月3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6破申2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对五洋建设破重整。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本案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虞法院”)审理。

2022年2月28日,五洋建设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2022年4月21日,五洋建设重整案件判前社会效果评估会暨府院联席会召开。2022年4月29日,上虞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2022年7月29日,五洋建设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管理人提交《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至此五洋建设重整圆满成功。

【管理人履职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成立了44人管理团队,设资产管理、债权审核、债券审查等8个小组,分杭州、绍兴2个现场,常驻人员20余人;制定了管理人工作方案,定期召开管理人工作例会,总结前期工作,安排下一步工作,高效开展各项工作。共接收1200户债权人申报的1205笔债权,申报总金额,107亿债权;对五洋建设近700次的经营决策行为进行监督审批;代表五洋建设参加301件案件的诉讼活动,涉案标的约28亿元;通过执行收到的款项3773万余元。提交了400余份各类报告,全面核查了近2000笔的流动资产的损失情况,为采取正向出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拨打和接听了超过2万个电话,有效改善了债权人对破产和管理人的理解,取得了广大债权人的支持。

【本案特色亮点】

本案中,上虞法院能动司法,管理人高效推进,通过府院良性联动,克服疫情和投资人更换的不利影响,经过深入研判,在有效的投资人招募前提下,果断采取“正向出售式”重整。同时,在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未能通过情况下,上虞法院创造性设立“重大案件判前社会效果评估机制”,为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引入第三方意见作为裁判参考,从而弥补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判断标准的立法不足,为准确判断强制批准制度所蕴含的司法对债权人意思自治必要干预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衡平保护之本意以及为建筑企业的重整再生提供了有益的样本。本案被评为“绍兴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十五周年典型案例”、 2022年绍兴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全国破产经典案例”提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