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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举办2023年度实务培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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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上午,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2023年度实务培训在杭州继续举行。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主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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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的培训由山西师范大学李志刚教授作《合同法与公司法的交集及其边界》专题授课。李志刚,法学博士,曾先后从事商事审判和金融机构法务工作。现为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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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教授  李志刚

李老师介绍,随着股权投资成为热门的投资方式,公司法和合同法的交集也越来越多,但是在股权投资领域,究竟是公司法“击破”合同法,还是合同法“击破”公司法,理论和实务中都有着较大的争议。李老师从四个层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谁是股东:合同关系对公司法的冲击”,在公司融资的新趋势下,股债二分的法律逻辑不再绝对,实务中出现了股债融合的趋势,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信托持股、股权让与担保等模式都对传统的公司法下的股东概念产生了冲击。尽管如此,李老师认为,股东身份应该具有法定性、确定性,必须简单、清晰、已公示、可查询,需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公司法相关规则,守住股东身份法定的“大门”。第二部分是“是否有效:合同效力与公司法的假想情景”,该部分李老师介绍了司法实务中有较大争议的两个问题,分别为“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是否有效”和“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是否有效”。对于第一个问题,有观点认为有效,属于法不禁止即可为行为,也有观点认为无效,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属于变相抽逃出资。对于第二个问题,有观点认为有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按照《公司法》第16条履行相关手续,应该对小企业予以保护,也有观点认为无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作出《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有效决议。第三部分是“如何履行:公司法的限制与作为工具公司”,该部分李教授主要对对赌协议、增资协议的解除和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定性等问题展开论述,该些情形下,合同关系对公司法律制度造成了一定冲击。最后一部分是“结论与思考:公司法与合同法的边界”,李老师认为,当法律行为同时具备公司法与合同法的双重属性,应平衡合同法与公司法之间的适法冲突,通过识别合同权利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法中的组织属性,作为合同权利实施边界认定的主要依据。合同权利内容涉及组织属性的,该合同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公司法的约束;合同权利内容不涉及组织属性的,则直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在此类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不因法律适用的路径选择而受到不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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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的培训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纪海龙作《民法典时代的动产与权利担保》专题授课。纪海龙副教授是清华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对动产和权利担保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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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纪海龙

纪老师表示,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原有物权法中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相关规定变化很大,这些规则和破产、商事交易有着紧密的联系。纪老师对《民法典》从动产抵押的设立、对抗力、顺位和实现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介绍了以下内容:一是关于动产抵押中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纪老师认为,如何判断动产抵押是否有效设立,要点在担保合同中能否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登记中能否明确识别担保财产不作为必要要件,登记机构登记内容只要能指明一定的方向就符合登记的效力。二是关于动产登记对抗的对抗力问题,其中重点就《民法典》第404条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展开论述,该规则下买受人的善意标准要求低,即使买受人知悉其购买的动产上存在抵押,也视为善意,除非买受人明知抵押权人不允许出卖抵押物才视为恶意,且买受人不对相关动产是否有抵押权具有调查义务。从抵押权人利益保护出发,建议抵押权人采取多重担保措施。三是关于抵押权人优先权在面对承租人、抵押人的强制执行债权人、破产债权人等特殊群体下的处理方式,见于《民法典》第405条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4条。四是关于破产情形下的浮动抵押的相关内容,包括抵押人破产时抵押财产确定的时间节点、破产程序启动后抵押物收益上的担保权是否会成为担保财产、浮动抵押与破产撤销权等,其中关于“抵押人破产”的时间节点,纪老师认为破产受理日而非破产宣告日会更为妥当,关于浮动抵押是否属于偏颇清偿行为,可以区分抵押物是生产设备还是存货,前者可能构成偏颇清偿,后者则可能构成“使债务人财产收益”。五是关于动产抵押的顺位问题,纪老师认为,在《民法典》第414条第2款应适用于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等情形,动产担保排序不考虑善意恶意问题,否则会出现循环优先权问题。此外,纪老师对以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设立、仓单质押、跟单信用证中的提单担保、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内容进行了简要介绍。纪老师认为,民法典动产担保部分的编纂受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指标影响,其编纂思路为消灭隐性担保、迈向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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