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协会活动 > 新闻内容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2022年度实务培训圆满结束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 1660320000000


image.png

8月11日,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2022年度实务培训在杭继续举行,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担任培训主持人。

image.png

上午的培训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郁琳通过线上直播方式作《企业破产疑难问题解析》专题授课。郁琳法官长期从事破产审判及相关调研工作,曾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权威刊物发表多篇破产法论文,是《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人之一,近年来深度参与了《企业破产法》的修法工作,对企业破产领域相关疑难问题有着独到深入的研究。

image.png

郁琳法官的授课主要围绕重整相关问题、债务人财产范围认定、担保责任的承担和追偿三个方面展开。第一,关于重整制度,郁琳法官认为,重整价值的判断应从破产法立法宗旨和重整制度价值取向出发,且需关注整体社会利益,具体而言,作为重整对象的困境企业应当是具有拯救价值和拯救可能的企业,核心关注点是债务人未来的营收能力,至于重整中的债转股,则应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视角进行理解。郁琳法官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债转股实际清偿率的计算,并从合理性基础、合法性界限、权利的限制等角度探讨了重整中被质押股权的调整问题。第二,关于债务人财产范围和认定,首先,由于立法背景已不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内容不应再适用,同时要注意《民法典》非典型担保对债务人财产范围的影响。其次,关于取回权,其权利基础是民法上的对物返还请求权,应注意其与排除执行异议、别除权的差异。第三,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和追偿,郁琳法官结合原担保法司法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法典、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新旧变化,详细分析了债务人破产时担保权利的主张、担保人追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担保追偿权的预先行使等多个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image.png

为更好展现协会会员风采、促进行业交流,本次年度实务培训在课程设置上有所创新,下午的培训由协会会员单位的同仁进行实务分享。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合伙人吴竞轶律师的分享主题是《商业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心得——以浙江中友破产清算案为例》。吴律师就本案基本情况、管理人履职概述、重点工作及法律问题、案件特色亮点、法律效果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展开介绍。本案是典型的涉众破产案件,债权人人数近3000人,债务规模较大,不同债权人群体存在利益冲突,法律关系复杂,此案经各方努力,盘活资产价值近19亿元,最后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税收债权、职工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高达60%,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较好的保护。本案运用法治化手段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及时、最大限度受偿,为省内管理人在办理类似涉众商业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时提供了借鉴。

image.png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鹏权律师的分享主题是《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以房抵债问题的类型化处理》。以房抵债是破产实务中长期存在的疑难问题。王律师借助相关法律规定和典型判例介绍了以物抵债的性质和特点。关于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以物抵债,他认为,在识别上存在的困难包括因证据存在的隐蔽性导致判断难、对以房抵债的目标债权的形成核实难、因债权人不申报债权导致认定难等,实务中具体类型包括为清偿工程款、为民间融资提供担保、为清偿民间融资、为担保人提供反担保、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达成和解等不同原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针对以上不同情形,王律师认为应当坚持公平、合法、求同存异、意思自治、维护处置稳定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具体而言,应根据以房抵债协议清偿的债权性质、以房抵债协议签订时债务是否到期作区分,同时应注意民法典中关于预告登记、让与担保等制度的规定。王律师的授课为学员们在破产程序中处理以房抵债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image.png

经过三天的课程,本次实务培训圆满落下帷幕。本次培训多视角、多维度聚焦理论与实务的前沿,既包括破产制度的社会作用等宏观命题,又包括破产法及其他相关部门法的热点问题,还关注了域外破产法的新发展,为各位法官和管理人送上了一场知识的盛宴。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将会继续做好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会员履职能力,更好地为浙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营造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贡献力量。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