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1月4日,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在杭举行。此次年会是破产法学研究会成立后举办的第一次年会。出席本次会议的领导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亚农,浙江省法学会研究部二级调研员胡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徐峻峰,浙江省发改委财金处处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傅文军,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剑敏,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任一民,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骏,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雄飞,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乐敏。此外,还有破产法学研究会的常务理事、理事以及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一届主题征文的投稿论文作者共同参会。本次年会作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2021年度实务培训的课程之一,由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承办。

年会的第一项议程是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的改选事宜。浙江省法学会研究部二级调研员胡铮出席会议并宣读了《浙江省法学会关于同意调整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的批复》,出席会议的研究会理事一致举手表决通过,徐亚农当选为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徐峻峰当选为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随后,新当选会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亚农作表态发言,徐亚农会长表示,本次会议对于推动浙江乃至全国的破产法学研究具有积极贡献。徐会长高度肯定了研究会在过去一年的工作成效,并对研究会今后的发展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方向,以更高、更广的视野谋划破产法学研究工作。当前,破产法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推进中,研究会要充分关注;第二,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精准开展研究。要重点关注理论成果转化,力求将理论研究转化为专报、专文、专著甚至规范性文件;第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与行业服务职能,为会员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徐会长指出,研究会的优势是在实践中推动研究、在研究中推动实践,只要发挥好这个优势,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和破产法学研究必将更上一个台阶。

年会上午的研讨主题是“浙江省个人破产实践和总结”,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助理徐萃文担任主持人。我省自2018年起,部分地市开展了“由点到面”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在充分吸纳各地成熟做法的基础上,省高院于2020年12月发布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来自省内三地市的三名法官和三名管理人代表基于实务视角分享了各自的看法。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何晓艳、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定国分别介绍了瓯海法院审理的“李某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的办理经验,该案是2020年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以该案为主题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务难点与思考》一文亦刊载于《人民司法》2020年第10期。温州作为我省个人破产的先行先试地区,其经验在全国范围内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何晓艳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情况,她总结出六大经验:第一,限定债务人范围为强制执行程序中一部分“诚实而不幸”的消费自然人;第二,通过一系列措施消除债务人的抵触情绪;第三,发挥公职管理人作用;第四,制作统一的法律文书模板,规范案件办理流程;第五,创新提出不同比例的债权清偿率;第六,夫妻债务的同步清理。任定国分享了该案的工作开展情况、案件难点与亮点、经验与意见,他特别提到了该案中创造性使用“双重表决”机制,即先表决《表决制度方案》,再依据《表决制度方案》对《债务清理方案》进行表决,此举显著提高了表决效率。最后,他希望能够争取政府部门对个人债务清理工作的政策支持。


龙游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浙西、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樟鲁分别介绍了龙游县的探索与实践。龙游在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办理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为其他地市提供了新的视野和新的思路。李浙西从龙游法院审理的Z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A企业破产和解与企业主个人债务清理联办案件入手,介绍了龙游法院审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包括:第一,如何应对不同意参加个人债务清理的债权人?承办法官深入剖析其原因,加强宣传,由法官和管理人共同参与引导,邀请该部分债权人旁听会议,有效化解了债务人的担忧;第二,如何应对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应设立相应的考察期;第三,金融债权人参加积极性有待提高,甚至普遍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对此,龙游法院加强与政府、金融机构的联系,指派专人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努力提高金融机构积极性。徐樟鲁介绍了张某某、赖某某夫妻个债集中清理案的办理经验,他娓娓道来,分享了该案办理中的四大策略:第一,利用债权申报多方了解债务人情况,掌握债权人心态和预期,以完善后续工作思路;第二,实地调查,编制细致的财产调查报告,有效回应债权人疑问,增强债权人信任;第三,在摸清债务人目的、债权人心态的基础上,拓宽清偿思路,确定债务清偿方案;第四,灵活引导债权人意向,做到分类梳理、各个击破。最后,他提出了两条底线:一是不违背现行立法,二是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坚持这两条底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大胆探索。


遂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建华、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治平介绍了遂昌经验。遂昌法院办理的蔡某宝个人重整案列入2020年省高院个人债务清理典型案例,并承担了最高院个人破产研究项目的子课题。遂昌的个人重整制度可以高度概括为三个“一点儿”,即“债务人筹一点儿,债权人让一点儿,投资人投一点儿”,张建华介绍了三点经验:第一,对诚信的理解,应当关注如何让债务人积极参与程序并如实申报,只要能够让债务人积极还债就是好的制度;第二,通过引入第三方投资人,促使债权人在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从而既让债权人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债权,让多方当事人以最少的成本获得“多赢”的效果;第三,通过调查到位、惩戒到位,解决“逃废债”问题。范治平从管理人的视角分享了管理人在案件办理中的作用,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债权审核者和重整计划监督者,基于此,他总结了管理人执行职务的难点和痛点:第一,查清债务人财产责任大、风险高,有些案件客观上难以查明,不宜因此认定管理人未“勤勉履职”;第二,促成债权人达成协议难,通常情况下要求“一致决”;第三,管理人报酬难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中介机构参加个人债务清理的积极性。


随后,浙江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一带一路学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沈芳君作了《我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司法探索与个人破产立法若干建议》的专题报告。她从自己曾办理的2012年“直立汽配破产重整案”切入,回顾了我省过去几年个人债务清理的规范文件和实务探索,并总结了各地的特色。她指出,我省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存在的主要不足是:第一,债务人诚信问题突出,债权人难以信赖;第二,社会接受度普遍较低,债权人配合意愿不高;第三,社会征信体制不健全,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第四,破产事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政府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有待探索建立。最后,她对推进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出了几点构想:第一,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第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第三,建立严格的许可免责、优先免责和信用限制制度;第四,严格规范的失权和复权制度;第五,创设政府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第六,完善破产欺诈惩戒机制。

就以上嘉宾的发言,遂昌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裕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雄飞分别作了点评。
陈裕琨认为,广大同仁积极从事个人破产工作,体现了浙江法律人的担当。个人破产使得债务人和债权人都看到希望,修复了市场不确定性带来的创伤,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重大价值。他总结并对比了三地的特色:温州是发源地和主战场,与其他两地相比,瓯海是法院主导,而龙游、遂昌更偏向于市场主导,法院主导倾向于多数决,市场主导倾向于一致决,温州接近于“庭内清算”,遂昌接近于“庭外和解”。就各位嘉宾的发言,陈裕琨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对于“逃废债”,光靠司法惩戒可能还不够,需要挖掘债务人的内生动力,设计一种让债务人主动、如实参与程序的制度激励;第二,注意第三方投资的作用,遂昌法院与当地银行进行了“重整贷”的实践,已日渐成熟;第三,要发挥管理人在财产调查、重整方案制定等方面的作用,树立管理人威信,培育专业的管理人队伍。另外,结合近日开始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陈裕琨谈到了对于债务人财产信息获取的相关看法。

王雄飞首先谈到了自己的体会,他完全赞同徐亚农会长的看法,即研究者同时也是实践者,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在实践中解决问题,“理论往往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常青。”其次,王雄飞总结了三地的特点:瓯海法院通过“双重表决”制度提高了金融机构债权人的表决效率,龙游法院在企业破产和个人债务清理的联办中化解担保债务,遂昌法院的个人重整已经接近于“庭外和解”,三地各有特色,可谓百花齐放。最后,王雄飞提出了三点想法:第一,浙江“个人债务清理”的社会关注度很高,回应了社会的强烈需求,但是现行的制度更像是一种介于个人破产与强制执行之间的制度,在制定过程中不能逾越现行法的边界;第二,不论是深圳的立法先行,还是浙江的实践先行,都是未来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重要参考;第三,在个案办理中,遇到诸如债权人“一致决”、金融机构债权人表决等问题,思想可以更加解放一些,当然,目前只是起步,后续如果要大范围铺开,还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例如财产登记、信用体系、府院联动等等。

年会下午的研讨主题是“企业破产法实施与完善焦点问题”,由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助理、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吕秋红担任主持人。会议首先通报了关于“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与完善”征文活动的评审结果,本次征文是研究会自成立以来的第一届主题征文,严格实行“匿名审稿”,并邀请来自高校、法院、管理人协会、政府机关等单位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委,在数百篇来稿中评选出一等奖4篇、二等奖8篇、三等奖12篇、优秀奖10篇(获奖名单详见“破法浙研”微信公众号,2021年10月30日推送)。重整制度是今年《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的重点之一,以此为主题,研究会从以上获奖作者中邀请了五名作者在本次年会上作专题发言。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恒的报告题目是《重整程序投资人遴选问题探讨》。成功的重整案例,多是以招募到合适的投资人为成功的起点,薛恒回忆起自己曾经以重整投资人顾问身份参与的若干破产案件,提出了“谁来招募、谁来报名、谁来遴选”等疑问,对实务中过度强调“管理人中心主义”的做法进行反思。他较为全面地分析了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等不同主体作为投资人遴选者时存在的优势和弊端,对此,他提出了初步的结论:首先,对于招募权,应当区分“管理人管理”和“债务人自行管理”两种模式,法律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25条的兜底条款;其次,对于选任权,选任委员会中可以吸纳来自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管理人、政府机构、咨询公司等不同主体的专业人士,共同选任,而非由法院或者管理人单独选任。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卫峰的报告题目是《小微企业破产重整简易程序的建构路径》。王卫峰从理论、制度、现实的不同角度介绍了该文的选题背景,介绍了国外、国内对小微企业的定义。在此背景下,王卫峰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学术观点和域外立法例,提出了初步的构建路径:在适用范围上,应注意建立科学的识别审查,同时首选独任制审判组织,同时,对现行的预重整制度、债务人自行管理、个人管理人等制度资源进行整合,在程序启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间、强制批准规则等方面进行适度简化,以提高小微企业重整的效率。最后,王卫峰初步总结了小微企业重整简易程序中“自由与效率”的关系。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余鲜鲜的报告题目是《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使》。余鲜鲜以企业拯救与债权人利益平衡保护为视角,从担保物权暂停行使规则设立目的出发,梳理了近年来关于担保物权行使的规定,并介绍了国外的相关做法。她认为,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面临的主要损害包括,破产程序中新生税款等破产费用对担保物权的损害、重整所必需的标准不明对担保物权的损害、对担保物的变现权和担保债权受偿权的误读损害担保物权、担保物变价款的不当提存或截留使用损害担保物权,而债务人企业主要面临的困境,包括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的时间滞后影响重整价值、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的期间不明影响重整效率。基于此,她提出如下完善思路:第一,妥善处理破产费用与担保物权的关系;第二,明确“重整所必需”的判断标准;第三,明确担保物的变现权和受偿权分离处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暂停行使的是变现权,而不是优先权。

江山市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徐根才的报告题目是《重整计划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效力》。徐法官多年以来深耕破产审判和破产法理论研究,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他以自己曾办理的“万商集团等八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转破产清算案”为出发点,引出了本文的核心焦点,即《企业破产法》第93条的理解与适用,将案例融入法条,探讨了法条背后的制度追求。对于重整转入破产清算的法律效果,他归纳为以下四点:第一,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第二,清偿有效与继续接受分配;第三,为重整计划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第四,司法政策性的延伸规定(即《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4条)。对于实务中遇到的若干问题,如是否另立新案号问题、债权调整的承诺的效力问题、抵押担保的效力问题,他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最后,他建议应对《企业破产法》第93条进行修改,相应的明确重整计划的性质。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陈江刚的报告题目是《破产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及表决权设置的规则检视与优化》。问题的缘起是出资人表决权和法院强制批准权问题,重整程序中出资人表决权是否应受到限制或予以排除?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的衡量标准如何把握?规范制度、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存在不同观点。陈江刚进一步从公司法层面、经济学层面、破产法层面分析了问题的核心,即出资人权益,应如何估值与确定?“重整程序中的效率即是正义”,应如何理解?在此基础上检视和反思了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各种理解,进而提出了优化的路径:第一,出资人权益价值不确定时,按照不得高于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确定出资人权益“临时值”,并以该价值量为基础设置表决权,同时应设置异议程序,可以考虑借鉴听证会的形式;第二,需明确“权益未受到影响或调整”的情形,其中,出资人权益实际不享有权益的,自然不享有表决权。

最后,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院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永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任一民分别作了点评发言。
陈永强教授从论文写作方法论的角度提出了诸多建议。《重整程序投资人遴选问题探讨》一文,可以多关注是否有实务案例,或许可以形成一篇更有深度的实务经验报告。《小微企业破产重整简易程序的建构路径》一文,可以更加明确讨论焦点,对相关制度的重构与整合需要着眼于现行法律规定。《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使》一文,文章的相关表述可以进一步完善,对于本文焦点的讨论,应力求给出自己的答案。《重整计划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效力》一文,观点明确、体系清晰、法律引用准确,融合了作者多年以来的实务经验和理论积累。对于该问题的理解,应当坚持债权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破产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及表决权设置的规则检视与优化》一文的核心焦点是“出资人权益未受到调整或影响”应当怎么理解,可以在本文基础上考虑对“权益”进行类型化划分,同时,本文提出的建议,应具有法律规定、判例研究等支撑性的论据。

任一民会长结合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五篇论文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重整程序投资人遴选问题探讨》一文关注到了实务中的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话题,本文区分债务人自行管理和管理人管理两种情形的做法有一定合理性,在招募规则的设置上,一方面不宜设立过高门槛,另一方面也要适当考虑实际情况,同时破产程序应当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要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小微企业破产重整简易程序的建构路径》一文关注到了实务中大量存在的小微企业,此类企业往往核心竞争力有限,或许更适合债务人自救的方式,例如和解,但此类案例较少,有待探索。《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使》一文,关注到了实务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管理人与金融机构对此往往有不同理解,我们认为要一分为二看待问题,需要适当平衡各方利益。《重整计划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效力》一文着眼于《企业破产法》第93条,该条文的制定或许也是考虑到了操作可能性,可以理解为一种技术性的妥协。《破产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及表决权设置的规则检视与优化》一文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实务操作中,一些案件的处理方式过于“简单粗暴”,这些做法是否公允,有检讨的必要。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类型企业,对此我们也要探索更加科学的估值方式,需要把握估值与评估的差异,关注股东的新价值贡献。

本次年会着眼于当下较为热门的两个话题,即个人债务清理与破产重整制度修法工作,同时也融入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年度培训,来自不同地市的嘉宾分享了自己的宝贵经验,充分展现了破产法学研究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发挥了“在实践中推动研究、在研究中推动实践”的独特优势,既为当前我国破产法学研究中的难点问题建言献策、提供智慧与解决思路,也充分展现了浙江破产法官、破产管理人的优良精神风貌,破产法学研究会将会继续为推动我省破产法学研究作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