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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关于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预重整公告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 1713956400000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的预重整申请,经审查后已于2024年4月16日对该预重整申请受理登记;并根据《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于2024年4月19日作(2024)浙05民诉前调13号《通知书》,确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为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预重整的管理人。

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前向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太湖路1199号天和大厦第4层;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5857297950)。债权人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次债权申报可通过现场递交、书面邮寄等方式进行。本次债权申报的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19日,后续若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已在预重整阶段申报的债权无须再另行申报,对于申报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依法追加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裁定日的前一日。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预重整案如需召开预重整债权人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及形式,届时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

预重整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