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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发布2022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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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站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高度,作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部署,提出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国内经济大循环的内生性和可靠性。在此背景下,破产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性制度,重要性愈发彰显。2022年,浙江法院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在最高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省委十五届二次全会等重要会议精神,按照浙江省“十四五”规划提出的“要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和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专业化、信息化、简易化的“六化”总体工作思路,努力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提供了有力服务保障。


一、2022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一)受理、审结破产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分析


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980件。破产案件中,清算3923件、重整56件、和解1件;共审结破产案件4531件,其中清算4423件、重整107件、和解1件。


分析近年来全省法院破产案件收结案数据,可以发现以下特点。一是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保持平稳上升态势。近年来,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2016年至2020年间增幅突出。但自2021年以来,增幅已明显回落并趋于平稳,2021年至2022年破产案件受理数量较之上一年度均分别上涨7.7%。二是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审结数量明显上升,存案数量出现历史性下降。2022年,全省法院审结破产案件4531件,较之上一年度大幅上升38.1%,近十年来首次出现审结数量大于受理数量,存案数量净下降551件。这一方面与近年来收结案数量缺口逐年缩小的趋势一致,体现了全省法院破产审判质效的持续提升。另一方面集中反映了2022年全省法院对长期未结破产案件进行专项清理的成果。三是破产清算案件占绝对多数。2022年破产清算案件分别占全省法院受理和审结破产案件的98.6%和97.6%。


(二)受理、审结破产案件的区域分布情况分析


1.2022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区域分布情况



从区域分布看,2022年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和审结数量前三名依次为温州法院、杭州法院、台州法院。此外金华法院、宁波法院的案件数量也较多。全省法院破产案件的区域分布保持基本稳定。


2.近年全省各地区法院受理、审结破产案件的变化情况


2022年受理破产案件,除温州、绍兴、衢州三个地区法院外,其余八个地区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小幅上升。审结破产案件,温州、杭州、金华、嘉兴、台州、湖州地区上升幅度明显。各地区破产案件逐渐趋于均衡。2022年,全省法院基本实现破产案件审结数量多于受理数量。在案多人少的基本背景下,存案量的历史性下降体现我省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质效的提升。


(三)坚持服务大局、助力“两个先行”,充分发挥破产审判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


2022年,全省法院充分发挥破产程序作为市场主体退出重要通道的作用,坚持以市场化理念推动风险的有效出清和资源的高效配置。全省法院审结的4531件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共9400.65亿元、审结破产案件清偿金融债权额共377.56亿元、核销金融债权1935.42亿元、处置房屋面积1344.37万平方米、处置土地4.5万亩、安置职工3.88万人。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盘活存量资源的作用,同时通过妥善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积极引入增量资源,让符合市场需求但短暂遇到困难的企业重获新生。在破产程序中,全省法院依法保障各类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工程债权等优先权利,指导管理人和破产企业妥善安置职工,严厉打击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的行为。


表一:2022年全省各地区法院通过破产审判优化资源配置总体情况


2022年,浙江法院坚持市场化导向,以网络拍卖作为处置破产财产的首选渠道。全年通过阿里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6888宗,总成交价144.66亿元。



表二:2022年全省法院通过阿里拍卖系统处置破产财产情况


二、2022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


2022年,浙江法院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专业化、信息化、简易化”总体工作思路,全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一)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推动形成破产制度合力


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是解决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普遍性问题,完善破产相关配套制度,妥善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重要途径。2022年,浙江省级层面破产府院联动持续深化。一是常态化推动省级破产府院联动机制运行。2022年3月,“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省级联席会议召开。时任浙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金彪和浙江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占国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发展改革委等23家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研究了优化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内部流程,优化破产配套金融服务、破产涉税事务办理、破产财产处置等外部环境,推动破产专业化建设、推动破产数字化改革等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二是多部门合力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2022年8月,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高院等省级十七部门联合出台《浙江省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财金〔2022〕192号),就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状态变更登记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加强组织和信息保障等方面提出意见。三是继续推动优化破产涉税事务办理。破产程序中涉税事务较多,其中部分问题长期制约管理人依法履职和破产程序顺利推进。2022年,浙江高院与省税务局沟通协调,在2023年初联合出台《关于优化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纪要》(浙高法〔2023〕18号)。在税费债权的申报与确认、破产程序中税费事项的处理、破产清算企业的税务注销与死欠核销、纳税信用修复等方面作出内容细致、操作性强的规范。四是优化特殊行业破产企业的安全管理。浙江高院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破产企业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破产企业放射源安全管理作出规范,坚持以法治手段守护绿水青山。五是常态化做好破产援助资金工作。2022年,浙江高院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区破产援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破产案件数量,对第二批省级破产援助资金共计3000万元进行分配。


省内各级法院积极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推动属地政府支持解决企业破产程序相关的各类问题,妥善审理重大破产案件。如杭州中院围绕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的改革事项,与市建委、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出台或修订涉及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优化破产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便利管理人线上查询破产企业信息等事项的8件协作文件。温州中院联合19家部门出台《关于完善温州市办理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推动在市司法局设立全国首个破产事务管理处,先行先试破产审判与破产事务管理相分离的工作模式。嘉兴中院联合市委政法委、市营商办共同推动“企业破产一件事”改革,建立健全21家市级单位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舟山中院与市投促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建立通联机制促进要素资源流转的实施意见》,探索涉海要素资源处置“一件事”。


(二)继续加强专业化建设,强化破产审判组织保障


截至2022年底,全省11家中级法院中有6家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包括2022年新成立的台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鼓励基层法院确定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合议庭或人民法庭审理破产案件。


杭州、温州两家破产法庭自挂牌后,带动自身及辖区内法院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目前杭州两级法院从事破产审判的人员共65人,其中员额法官共46人、法官助理19人。温州两级法院从事破产审判人员共46人,其中员额法官39人,温州破产法庭拥有2100多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地点。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在现有机构编制框架下通过人民法庭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等方式加强组织保障,如温州苍南钱库法庭、平阳鳌江法庭、永嘉瓯北法庭集中办理辖区破产(含个债清理)案件和确有必要的非辖区破产案件。湖州地区德清、长兴、南太湖等法院将破产审判业务集中至固定人民法庭办理,等。


(三)着力推动信息化建设,“破产智审”平台全省推广


在全面推进“浙江全域数字法院”改革的背景下,2022年浙江法院破产数字化改革迈入快车道。一是“破产智审”平台全面推广。2021年底,在杭州中院、瑞安法院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高院在全省推广使用“破产智审”平台。“破产智审”平台通过平台化改造内嵌于浙江法院办案办公平台,初步实现债权申报、会议、表决、分配等破产事项全流程“一网通办”,支持法官、管理人、协助单位等多端口使用,实现数据交互共享。特别是针对浙江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实际需求,推出了管理人履职监管、营商环境监测等功能模块。截至2022年12月,浙江法院累计导入“破产智审”平台破产案件13294件,破申案件15910件,管理人办理各项业务20.1万次,法官审批超8万次。二是“企业破产一件事”应用完成试点工作并推广。2022年初,浙江高院决定由绍兴中院、诸暨法院、南湖法院、富阳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开发法院、管理人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横向对接的“企业破产一件事”应用。该应用构建风险预警、联审企业、企业接管、资产变价、涉税办理、程序终结等七个多跨协同子场景,探索破解管理人、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在线协同办理破产相关事务的难题。截至2022年12月,共接入税务部门、车管所等107家职能部门,51家金融机构。三是加强破产数字化改革的理论总结。2022年,浙江高院组织开展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关于打造破产办理‘一平台’构建‘互联网+破产’新模式的调研”,对破产办理“一平台”的理论认识、改革困境、路径设计等进行经验总结,为下一步继续深化相关改革提供理论储备。


(四)常态推进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构建“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格局


将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是有效解决执行难,清理“僵尸企业”,让已无价值的市场主体实现有序退出的重要途径。2022年4月,浙江高院印发《关于继续深化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推进人民法院“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格局的通知》(浙高法明传〔2022〕64号),这是浙江高院连续第六年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级法院做到应移尽移、应查尽查、应询尽询、应收尽收,并部署了当年“执转破”具体工作任务。


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转破”案件3249件,占破产案件受理数量的81.6%,通过破产程序化解执行案件26769件,充分彰显了诉源治理、执源治理理念和破产程序对于终本案件“控增量、去存量、提质量”的显著效果。此外,全省法院还受理“立转破”案件49件,“审转破”案件79件。符合破产条件的,债权人可直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减少诉累,有效避免程序空转。


(五)开展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专项清理,切实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与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审限不同,破产程序是对于每个具体程序比如债权申报等的期限有具体规定。实践中,由于资产处置难、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等客观原因,确实存在部分破产案件长期不能审结,但也存在主观因素导致拖延的情况。经过调研,2021年12月,浙江高院印发《关于对长期未结破产案件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决定开展为期两年的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专项清理活动,要求全省法院加强组织保障,积极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强破产审判力量;对长期未结案件分类施策,加强监督考核。2022年,全省法院共清理超三年破产案件712件,尚存115件,动态清理比例达86.1%。


在专项清理活动中,全省法院围绕提升破产审理效率进行探索,如温州中院指导市管理人协会修订管理人履职考评办法,将无正当理由长期未结案件纳入考评;湖州中院将专项清理情况纳入当年对辖区基层法院的考核,注重对疑难案件处理经验进行总结,培育典型案例,等。


(六)强化管理人履职监督,有力助推管理人队伍建设


2022年,全省法院共有69件重大破产案件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浙江法院持续强化管理人履职监督,聚焦管理人在履职能力、行业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推动管理人依法依规、专业高效履行职责。


一是开展管理人履职专项检查。2022年5月至7月,浙江高院在全省司法质量监督大检查中,开展了管理人履职专项检查。按照“重大案件必查,其他案件随机”原则,对上一年度全省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出部分管理人违反廉洁规定、拖延履职、违法分包等问题并作出相应处理,有效提升管理人履职的规范化水平。二是严格落实管理人动态管理。浙江高院会同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并指导各中级法院会同各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按照《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省、市两级管理人进行个案及年度履职评价。2022年,综合运用除名、降级、暂停指定、警告等形态,惩戒履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人30家。三是开展破产财产“能分尽分”“应分早分”专项工作。针对部分管理人财产分配不及时、担保财产变价款分配拖延等突出问题,2022年11月,浙江高院开展专项工作要求全省法院加强对分配拖延案件的监督,推行分配预案表决机制,并督促落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配套金融服务若干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21〕89号)中关于担保财产变价款分配的规定。


三、当前浙江法院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2022年全省法院坚持六化工作思路,持续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取得成效。但毋庸讳言,当前仍存在制约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深入开展的诸多因素。


从内部来讲,一是组织机构设置有待完善。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背景下,有的已设立的破产审判庭又被撤并,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破产审判的力量和专业化程度。由于机构编制原因,破产专业人民法庭仍未落地,破产审判的绩效考核需要进一步研究,破产审判专业化还有很大提升的空间。二是法院各部门的协同配合需要加强。对于企业破产法功能作用的认识即使在法院内部也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尤其是破产程序刑民交叉的问题仍是实践中争议多发的热点问题,刑事与民事审判理念、具体规则等需要更好的衔接。“执转破”乃至“立转破”“审转破”需要立审执各部门的有效协同。三是数字化改革的推进仍存在阻碍。“破产智审”平台还存在数据壁垒,尤其是破产平台与执行平台的数据尚未打通,“破产一件事”的推广力度还需加强。四是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需要加强。程序方面比如如何进一步理顺衍生诉讼与破产程序的关系缩短破产办理流程,实体方面比如购房户债权的认定标准等,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


从外部来讲,一是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执业水平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从管理人履职专项检查的情况看,廉洁规定、拖延履职、违法分包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各级法院需要加强对管理人履职的监督力度,推动管理人规范履职。管理人的动态管理和行业建设还需要继续加强。二是府院联动还需深化。2022年,以《浙江省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出台为契机,部分企业破产配套制度问题得以解决。但文件出台后的贯彻落实仍有待加强,部分破产案件中存在虽有文件,却仍需要法院反复对外协调的情况。政策文件落实难,部分衔接问题已经通过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但实际办理时,还有赖于通过深化府院联动机制监督落实。


四、下一步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


围绕省委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立足浙江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大省实际,下一步,浙江法院将以“打造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的担当,勇立潮头,再谋新篇,努力将这项工作推向新高度。


一是破产审判府院联动再深化。当前《企业破产法》对行政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定位并不清晰,破产配套制度的完善有赖于府院联动的持续深化。一要健全三级府院联动机制的常态化运行。推动“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省级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定期会商机制。各级法院要主动与属地政府沟通对接,将破产审判工作纳入本级府院联动机制。三级府院联动机制职能适当区分有所侧重,省市两级以研究解决破产案件审理中的普遍性问题为主,区县一级以探索创新、协调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为主。二要以抓落实为重点不断完善破产配套制度。当前省市级层面关于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破产涉税事务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破产财产解除保全等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已经建立了一些规范。下一步高院将继续关注各级法院探索创新的实践经验,在省级层面推动相关规范的不断完善。同时,全省法院要将相关规范的贯彻落实摆在突出位置。对于已有规范但落实不到位的,从整体而言,要推动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把相关配套制度文件的落实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的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从个案而言,受理破产案件法院要积极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必要时层报上级法院,共同推动文件的纸面规定落实为职能部门窗口的具体操作。


二是破产审判质效再提升。下一步,浙江法院将以破产案件质效数据提升为抓手,持续助力营商环境评价“办理破产”指标的提升。一要常态化开展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工作。继续下发《持续深化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继续推动人民法院“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格局的通知》,监督落实高院《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关于关联案件集中执行工作的指引(试行)》等规定,突出同一被执行人多个执行案件等重点,整合执行强制措施、管理人等资源,围绕“当事人一件事”提升司法整体效能。二要繁简分流持续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结合浙江中小企业大省的实际,严格贯彻落实高院关于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两个会议纪要,继续探索有所区别的中小微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探索发挥预重整程序作为庭外程序的优势,缩短转入正式重整程序所需用时。三要着力提高破产案件办理质量。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通过编写典型案例等形式对破产案件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裁判尺度适当统一。常态化开展破产案件司法评查工作倒逼案件质量提升。


三是破产专业化建设再发力。将建设好破产审判队伍和管理人队伍作为专业化建设的重点内容。一方面是继续加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继续探索在基层法院设立破产专业人民法庭。继续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等形式提升破产审判法官的业务能力。鼓励各级法院根据自身实际在《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框架内探索制定破产案件审理的具体绩效考核标准。另一方面将监督履职与保障履职并重作为建设管理人队伍的重点。常态化开展管理人履职检查并加强检查结果的运用,将履职检查与管理人动态管理、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有机结合。监督管理人落实《关于统一使用“破产智审”办案系统提升破产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数据赋能,通过完善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相关数据的录入、案件在线办理的情况等作为管理人履职和个案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管理人履职保障,对于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已有相关文件进行规范的问题,受理破产案件法院要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调。


四是破产数字化建设再推进。破产数字化改革是推动破产审判制度性重塑的重要途径。下一步,浙江法院将在全域数字法院改革中推动破产数字化建设向纵深发展。一要优化“破产智审”平台功能。推动与“执行一件事”平台的对接,在案件标记提醒、自动申报债权和通知、信息共享共建等方面互联互通。理顺“破产智审”平台与最高法院重整案件操作平台等的关系,积极推动“破产智审”平台与市场化破产服务的有序有效衔接。二要继续探索推广“破产一件事”应用。在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政策的同时推动破产相关事项在线办理流程的完善,推动在省级层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解决有关债务人企业数据共享等相关问题。



案例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关键词】绿色原则;ESG评测;上市公司重整

【受理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蒋敏、许婷婷、潘黎

【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基本案情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股份)是国内涤纶工业丝行业的龙头企业,具备完整的产、供、销经营链条。近年来,受到对外投资新能源行业未达预期、原实际控制人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等因素叠加影响,公司债务负担沉重。根据2021年年度报告,尤夫股份净资产为-13.54亿元,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2年度经审计的资产仍为负,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一旦尤夫股份退市,近2000名职工及近万名中小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将遭受严重损失,并对区域经济造成不良影响。


为依法挽救濒危企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湖州中院在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在最高法院、省高院的精心指导下,通过有序衔接预重整与重整程序,引入战略投资人、制定绿色重整方案,仅用时31天即完成重整,不仅妥善处理了63亿元负债,消除退市风险,较好地保障了2000余名职工、2万余名中小股民和债权人的利益,而且通过引入“企业环境责任测评指数”,制定绿色重整方案,帮助企业走出低碳转型发展的重整道路,当年即实现产值25亿元。



审理情况


2021年6月18日,湖州中院对尤夫股份预重整予以登记。在预重整阶段完成了企业ESG评测、战略投资者的招募、预重整草案的表决等工作。2022年10月28日,湖州中院裁定受理尤夫股份破产重整。同年11月29日尤夫股份重整计划获各表决组高票通过。湖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022年12月27日,湖州中院裁定确认尤夫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尤夫股份顺利引入兼具实力与经营能力的产业投资人,化解了财务困境,实现了企业的涅槃重生。


一是有效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在预重整阶段,创新运用了国际通行的ESG可持续投资原则,从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三大维度对企业进行画像评价,将企业在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方面是否符合绿色、低碳、可持续等发展要求作为识别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的重要因素,明确了通过司法重整改善的企业治理和发展方向。


二是做好预重整与重整程序衔接。预重整期间,在党委政府支持下,湖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完成了全面清查资产、确定债权规模、招募重整投资人等工作,为后续重整工作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经与各方充分磋商,尤夫股份对包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在内的预重整方案进行了预表决,通过将债权人及出资人同意的意思表示效力延续到重整程序中,高票高效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


三是优化重整方案实现各方共赢。本案中,通过公开招募,引进实力雄厚的产业投资人,注入资金6.67亿元协助公司摆脱经济困境和债务负担。在重整方案中,尤夫股份成功剥离了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低效资产,通过“现金+留债+股票+信托收益权”等多种偿债工具,提高整体偿债率。同时,将绿色发展主题作为经营方案的重要审查标准,引导上市公司后续推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布局环保新材料产业,真正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湖州是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念的发源地。本案中,湖州中院在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审查企业经营方案、助推通过重整平台引进产业投资人的过程中,将绿色发展主题作为重要审查标准。通过破产重整,不仅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还引导企业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本案是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ESG评价指标,契合国务院、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出的要求。同时,也符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标准BEE中的“环境可持续性”跨单项指标的主题要求。



案例2: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公司合并重整案


【关键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重整;“预招募+招募”双重招募;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信息披露

【受理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王萍、曹滢钰、胡华江

【管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始创于1968年,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会稽山、精功科技、轻纺城,旗下96家实体及经营企业,其中绍兴黄酒、钢结构建筑、装备制造、碳纤维等产业国内同行业保持领先地位,多年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2019年7月,因流动性危机,首次债务实质性违约等,公司经营陷入困境。2019年9月,柯桥法院分别裁定受理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依法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2019年11月6日,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共接受债权申报514亿元,债权结构复杂,分布全国各地,对权益实现诉求差异较大。会议通过了《重整投资人招募方案》,为后续投资人招募工作奠定基础。2020年8月14日,经听证,柯桥法院裁定精功集团等九公司合并重整。


考虑到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体量以及核心产业特点,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于2021年7月30日和2022年4月15日发布预招募和招募公告,通过公开市场招募重整投资人,同时通过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渠道同步披露重整投资人招募、谈判、遴选、确定等全过程。


2022年10月24日,管理人向柯桥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同时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对草案进行全文披露,为资本市场首例。草案确定将核心资产实施出售式重整,设定“信托一”用于解决要约收购问题,设定“信托二”用于解决非核心资产剥离,确定了普通债权“现金10%+信托收益”的清偿方案。安排了“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债权特别清偿方案,保障基层群众生存权益。首创将破产服务信托事项与“破产一件事”系统对接,将信托受益权登记、收益分配通知等事项在“线上”统筹解决,提高执行效率。


2022年11月8日,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一次性审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1月28日,柯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2023年2月28日,重整资金全部到位,重整核心资产全部完成交付,破产服务信托事项与“破产一件事”系统进行有效对接,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创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重整模式,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大型民营企业核心资产健康稳定运营,实现相关利害关系人多方共赢的典型案例。(1)以破“产”招“商”,通过预招募、正式招募双重招募程序,精准确定重整核心资产范围,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破产不停产”,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兼顾中小投资者利益;确保重整企业及下属企业稳定,保护职工利益。(2)重整计划制定中,利用信托制度优势,通过设定两个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解决“要约收购”“资产剥离”“信托执行”三大难题,为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供信托样本。(3)重整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注上市公司交易规则与破产法的有效衔接,探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信息披露规则,为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明确、细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重整自律监管举措提供实践样本。(4)创新探索破产企业管控机制,破解复杂股权结构下集团企业持股企业管理难题,使得精功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平稳有序,整体业绩持续向好,股价平稳上涨;其他控股或参股公司,通过人员管理、财产管控两重管控措施,实现重整期间债务人及控制公司全面平稳过渡。



案例3:登峰集团等21家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合并破产、府院联动、重整式清算

【受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张可乐、施得健、张杰

【管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峰集团)成立于1997年,以道路施工起家,至2015年,登峰集团已经发展成为拥有20多家关联公司,横跨道路施工、房地产开发和制造业三大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2010年后,由于登峰集团房地产项目进展不顺利,加之陆续兼并的制造业企业未产生经济效益,公司为维持经营通过各种方式长期大量融资,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2015年11月3日,萧山法院裁定受理登峰集团等21家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联合管理人。



审理情况


2017年4月25日,登峰集团持有的浙江路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100%股权、50项登峰集团公路工程的预期收益及设施、设备等,经淘宝网司法拍卖以5010万元成交。2017年12月22日,萧山法院裁定宣告登峰集团等21家公司破产。2018年2月28日,因登峰集团与关联公司之间各项财产无法明确区分、界限模糊,构成人格混同,萧山法院裁定21家公司合并破产。2019年1月14日,“登峰系”桃北新村资产包经48次延时、51次竞买,最后由融创鑫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33.4亿元竞得。2022年6月30日,萧山法院裁定认可《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案件办理中,主要的工作举措:一是府院联动,争取税收政策支持。由常务副区长牵头组建登峰集团处置工作专班,与破产程序对接,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涉及政府公共职能的疑难问题,共召开协调会80余次。在处置桃花源房产项目时,工作专班脱产进驻现场,高效完成160余户拆迁户的拆迁签约工作,落实政策去除资产瑕疵;对于交易给予大力税收支持,土地增值税按核定征收处理;便捷资产交易流程,多次与意向投资人进行沟通,打消意向投资人对于能否顺利接盘开发的顾虑,促成项目于2019年1月14日以33.4亿元成交。


二是创新思路,以重整式清算方式处置施工资质。登峰集团以道路施工起家,公路施工一级资质是一笔较大的无形资产,但无法直接拍卖。经团队论证确定在法律框架内采用变通方式,实现施工资质平移并进而以拍卖公司股权的方式成功变现5010万元。


三是攻坚克难,指导管理人复工续建。该案“所前生态园”项目中,包括一幢高层和31幢别墅的“烂尾”工程。由于所涉房屋法律关系极为复杂,无人愿意接盘。若强行处置,不单业主受损,也会导致破产财产大幅贬值。为尽可能保障各方利益,推进案件进展,2018年初决定启动生态园项目的续建工作,项目于2021年8月全部竣工。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中极为典型、复杂的案例,汇集了房地产续建、施工资质平移、税收政策支持等绝大多数与破产相关的重大法律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制度效能破解重大破产案件中的税收政策支持、房屋拆迁等难题,实现破产程序与政府公共职能的有序有效衔接,推动大型房产项目重整式清算。



案例4:余姚世模投资有限公司重整案


【关键词】立转破;保交楼;府院联动;共益债

【受理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余国英、刘东方、杨竞男

【管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余姚世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姚世模)成立于2014年2月,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其开发的余姚国际模具城一期项目(以下简称模具城项目)位于浙江省余姚市,占地面积221亩,规划建筑面积20.95万平方米,项目性质为工业和商业房地产。因开发资金周转困难,模具城项目自2016年底全面停工,在停工前模具城项目已对外预售,涉及购房人140余户,涉及债权金额5.3亿元。


2020年12月9日,余姚法院立案庭立案审查发现余姚世模在该院涉诉案件较多,深陷债务困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征得部分购房债权人同意下,决定对余姚世模启动诉讼程序转破产程序。2021年1月11日,余姚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启动余姚世模预重整,预重整期间表决通过预重整方案后,余姚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余姚世模重整,于2022年1月17日裁定批准余姚世模重整计划,终止余姚世模重整程序。



审理情况


一是有效衔接预重整与重整程序,预重整表决效力带入重整程序。在重整计划草案未作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投票同意的债权人和出资人对预重整计划的表决效力延续至破产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


二是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确定重整方向,助力续建工作。在预重整程序启动前,余姚市政府已牵头成立余姚世模清算组;在预重整及重整期间,余姚市政府和余姚法院多次召开专项会议,对重整方向和重整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和指导,最终确定分块处置的重整思路。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余姚法院协调余姚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复工证照办理、施工用电用水、纳税信用修复等方面履行政府公共职能,助力重整计划落地实施。


三是积极引导债权人自救,创新开展投资人选聘,赋予投资人“超级优先权”。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积极公开招募投资人。主要债权人也积极自救,主动引荐投资人。优先债权人分别出具承诺函向投资人让渡优先权,赋予共益债“超级优先权”,成功引入共益债资金2亿元,年利率仅为8%。


四是“共益债借款+代建管理”。为保障共益债资金安全,提高续建效率,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具有产业背景的共益债投资人一揽子负责模具城项目工程续建、工程管理和项目销售。


五是以交付房产作为清偿方式,实现“保交楼、保民生”。由于模具城项目购房人所购房屋性质为工业厂房和商铺,非居住用房,因此本案中140余户购房人不享有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经过引导和说服,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全部同意优先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重整计划直接规定以交付房屋作为购房人的清偿方式,有力地保障了民生和社会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尊重债权人自治,调动债权人参与重整积极性的市场化、法治化破产典型案例。债权人利益保护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目标,提高债权人参与度,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是破产程序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在余姚法院的指导下,债权人全方位、深度参与重整程序,法院和管理人充分尊重和依托主要债权人意思自治,在引进投资人、向投资人让渡优先权、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参与论证项目处置思路、监督项目续建等均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决策权和监督权,真正实现了法院“搭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管理人协同债权人等有关各方共同“唱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5:杭州富康球拍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宜商环境;府院联动;数字赋能;危废处置

【受理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黄赛琼、金叶群、章华海

【管理人】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杭州富康球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中国球拍之乡——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的网球拍制造企业,成立于1993年12月29日。由于富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能形成核心竞争力,后期又因经营管理不善和担保债务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向富阳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11月30日,富阳法院裁定受理富康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管理人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富康公司厂区内残存有大量废油漆、废磷酸等危险废物,但该公司并无流动资产。富阳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指导管理人着力危废处置和重整招募双轨并行,在破产程序有序推进前提下积极探索破产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司法实践。


一是环保理念先行,明确危废处置费用性质。富阳法院加大对破产企业危废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敦促管理人积极排查涉环保隐患,科学制定危废应急、处置预案。与此同时,认可管理人对于危废的处置行为属于其全面履行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的范畴,并依法将危废处置费用认定为破产费用。


二是强化数字赋能,快速处理破产企业危废。通过“破产智审”融破智联应用将破产受理信息推送给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该局将核查出的破产企业涉环境问题及时反馈给法院和管理人,并对危废处置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后管理人顺利委托有资质的处置机构对废油漆、废磷酸等7个品类的43余吨危废进行分类处置,处置费用合计26万余元。


三是合理容缺处置,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管理人多次与债权人协商沟通,最终确定对富康公司的瑕疵资产通过重整方式进行容缺处置的方案。2022年10月21日,富阳法院裁定对富康公司进行重整。在清除企业危废后经25次网络竞价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富阳法院于2022年11月23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现该案的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从破产清算条件下的6%提升到22%。



典型意义


最新发布的世界银行宜商环境评估体系(BEE)中,办理破产新增加了倡导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该案是富阳法院探索破产审判与生态环境治理有机融合助力营造生态+营商“双优”环境的典型案例。践行生态权益优先保障的破产审判思路,督促管理人将治理污染与破产程序同步推进。对尚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危废妥善处置,化解因环境污染可能产生的各类纠纷,也避免了企业破产终结后环境治理责任难落实的问题。将破产审判与生态环境治理有机融合,实现了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6:浙江美福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美福餐饮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刑民交叉处置;合并破产;府院联动

【受理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于柱、杜玉明、陈霄

【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美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福食品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22日,是一家集养殖、种植、加工、销售为一体的股份制民营企业,曾连续四年获评“温州市优秀农业龙头企业”和“十佳优秀农业龙头企业”。美福食品公司投资的子公司温州市美福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福餐饮公司)是20世纪温州地区较有影响力的快餐连锁企业。因盲目扩大经营、违规建设厂房及管理不善等原因,美福食品公司深陷债务危机,在建美福大楼停工,成为温州标志性的烂尾楼。2016年2月29日,鹿城法院受理美福食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年8月11日,温州中院受理美福餐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年9月6日,经省高院批准,该案交由鹿城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


鹿城法院坚持以“提升破产财产价值、公平高效清偿债权”为目标,对阻碍破产程序推进的各类问题逐一施策化解。


一是法人人格混同问题。美福两公司存在明显的财务、资产、人员、管理及住所混同情形,加之美福食品公司长期挪用美福餐饮公司资产,符合合并破产的条件。鹿城法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于2022年7月29日召开合并破产清算听证会,后于8月16日裁定两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为平衡两公司债权人利益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烂尾大楼复建问题。美福大楼所处的温州动车南站区域,是前往杭州亚运会龙舟比赛场地的必经之路,鹿城法院深化府院联动机制,跨区协调属地政府,破除已完工工程质量鉴定、工程价值评估、超付征地款返还、违章建筑罚款缴纳、大楼“退二进三”功能变更等资产处置障碍,有效提升烂尾大楼的市场价值。后经拍卖,美福大楼共变现1.2亿余元,破产财产显著增值,普通债权清偿率提升至15.9%。大楼经复建,现已成为区域性地标建筑。


三是刑民交叉问题。美福系公司实控人曾以建设美福大楼为由,向社会集资1.9亿余元,进入破产程序后,集资参与人陆续申报债权,鹿城法院发现该问题后,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后公司实控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6600余万元。为化解各类债权人的利益冲突,鹿城法院提出破产审判刑民交叉处置新思路,疏通刑民并行通道,构建“刑民沟通+审执协作”新机制,确定集资受害人与破产债权人统一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清偿。管理人拟定债权调整及审查标准,合理衔接刑事退赔与民事债权认定,有效调协集资参与人和破产债权人间的利益分配。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府院联动相向协同、刑民交叉并行处置,妥善化解各类债权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实现破产法公平清偿价值的典型案例。鹿城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因事制宜施策,通过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将破产程序的公平清偿价值落到实处;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激活破产企业瑕疵财产的市场价值,实现债权人清偿价值最大化;通过刑民交叉协调并行处置,兼顾集资参与人和破产债权人间利益的实质均衡,提升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



案例7:浙江颐兴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关键词】清算转和解;庭外和解庭内确认;高效化解三角债务

【受理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臧峻月、张新江、臧丽娟

【管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颐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兴置业)是一家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4000万美元。主营业务为酒店开发和商务楼的开发、经营、销售。颐兴置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引发诉讼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上述项目经湖州中院司法拍卖,成交价格为2.38亿元。对外负债高达4亿余元。2021年11月29日,长兴法院根据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颐兴置业破产清算一案。



审理情况


本案受理后,颐兴置业的财产除部分价值不高的建材外,其他财产均已通过司法网拍。扣除执行款项及相关费用,管理人实际接管到的资产为1.61亿元,该款项中还需缴纳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1263万元。


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审查及实地走访调查,初步查明颐兴置业属于颐和地产集团控制下的一家企业,其主要债务系为颐和地产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下称颐和地产)提供担保而形成。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申报债权总金额4.13亿元,其中为颐和地产担保产生的债务达2.9亿元,颐和地产申报债权1882万元。


因颐兴置业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将向颐和地产进行追偿,追偿行为可能导致颐和地产也因此陷入债务危机。为有效解决三角债务,避免各方损失扩大,管理人引导颐和地产与颐兴置业共同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经多轮协商,颐和地产提出放弃对债务人申报的破产债权1882万元,并提供自有房产、现金用于清偿颐和置业的债务;同时,部分债权人也愿意降低债权实际分配金额,颐和地产、颐兴置业与债权人达成初步和解意向后,管理人指导颐和置业、颐和地产逐一与每位债权人签订《和解意向书》。管理人根据债权人和解情况,确认债权17笔,总金额为1.62亿元,其中根据实际担保物变价所得确认为颐和地产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为9500万元。在和解中,颐兴置业清偿1.4717亿元,颐和地产代为清偿1418万元,合计清偿金额为1.6135亿元,平均清偿率高达99.5%。2022年5月23日,颐兴置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所有债权人全票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据此,颐兴置业向长兴法院申请和解,本案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和解程序。2022年6月13日,长兴法院裁定认可颐兴置业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发挥了破产和解的制度优势,通过引导关联企业参与和解,高效快速地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问题。(1)庭外和解,庭内确认。管理人根据债务人与各债权人所签署的《和解意向书》确定的比例、金额以及清偿方式拟定《和解协议》,虽然该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各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清偿方式均不相同,但经过全体债权人表决同意以及庭内确认的方式,赋予该和解协议法律效力。(2)代为清偿,实现共赢。颐兴置业现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和解意向书》中所确定的全体债权。颐和地产作为被担保人,放弃部分债权,同时以自有房产为债务人代为清偿部分债权,使得三角债务危机成功化解,颐和地产也避免了因追偿而陷入诉讼,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颐和地产多方利益的共赢。(3)通过与全体债权人均达成和解的方式,清算程序成功转为和解程序,全体债权人均获得快速分配。



案例8:衢州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执破共商;府院联动;客运资质保留;职工权益保障

【受理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王俪婧

【管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衢州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系一家具有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资质的“AAA级道路客运企业”,其中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规模在衢州地区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曾在服务保障G20峰会、防疫抗疫方面获得荣誉。后因疫情对旅游业的冲击以及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因涉诉导致财产被查封,拖欠员工多月工资及社保未付未缴。员工在申请劳动仲裁仍未能拿到工资后,纷纷想要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强制执行难以保障工资及时、优先清偿,破产法官提前介入,向员工释明破产程序在解除保全措施、归集企业财产、职工债权优先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引导员工推选代表启动破产审查程序,柯城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裁定受理安达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柯城法院确定“整体利益最大化、各方损失最小化”原则,确立了“保运营、保安全、保稳定”的重整工作思路,高效推进破产程序。2022年2月28日,安达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投资人招募方案》等议案。2022年3月10日,柯城法院根据出资人的申请裁定自2022年3月10日起对安达公司进行重整。2022年3月19日安达公司发布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期间一投资人报名,后确定采取抵押财产剥离方式重整。2022年7月11日,安达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2022年8月3日,柯城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一是执破融合共商,保障职工权益,稳住客运企业主力军。安达公司的驾驶员均持有A类驾照,一旦流失不利于企业恢复运营。柯城法院针对职工诉求,寻求最优解决路径,发挥破产基金作用,既实现了执源治理,避免大批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又在春节前保障了职工工资兑现,将仲裁确定的97万余元欠薪及欠缴的社保全部清偿到位,为重整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是科学精准施策,批准重整计划,实现客运企业破茧重生,发挥无形资产价值,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设立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两个组别。后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对于客运企业,适用重整有利于延续公司的主体、资质、岗位、荣誉、客户资源,提高债权清偿比例,经充分法律论证分析,2022年8月3日,柯城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三是深化府院联动,解决企业困境,保住客运资质核心竞争力。进入破产程序后,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安达公司停产停业,如果无法及时完成整改,客运资质或将面临吊销。柯城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与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共商共议,指导管理人和投资人依法完成证照延续、信用修复、违章处理等各项工作。2022年10月28日安达公司正式恢复营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发挥破产审判职能,适用破产重整制度保主体稳就业,助力客运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发挥无形资产最大价值维护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例。通过搭建司法平台,推动衢州首家客运企业通过破产程序涅槃重生。



案例9:浙江紫金港胶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分拆式+清算式重整;品牌营运价值维护;职工权益保障

【受理法院】三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陈亚利、王友观、潘睿

【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联合团队)



基本案情


浙江紫金港胶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港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27日,主要从事橡胶制品制造、销售,因受担保链影响,且企业管理能力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亏损,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银行借款等债务。同时,紫金港公司尚欠付130余名职工工资980余万元,如处理不当,将会引发社会问题。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公司债务,2022年6月25日,经紫金港公司申请,三门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紫金港公司曾是国内生产经营汽车V带、汽车多楔带、摩托车V带、农机V带的主要专业厂家,是全国胶带行业中唯一被列入重点行业结构调整(汽车零部件)国债专项的企业。为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成都、郑州等一、二线城市公交系统供应产品。紫金港公司所拥有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和主营业务仍具有较大的整合价值。因此,在受理紫金港公司破产案件后,三门法院即注重维护企业的品牌价值和营运价值。


一是采用“分拆式+清算式”重整模式,将紫金港公司的资产整合成资产包,即将紫金港胶带公司名下无形资产(商标、专利、土地使用权等)、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类机器设备、车辆等)、应收账款(不包括现有银行存款余额及货币资金)等资产组成资产包,以网络公开竞价形式招募投资人引入偿债资金。其余“非运营板块”主要为长期股权投资,全体债权人享有继续清查和追偿的权利。


二是注重保障职工权益,进入破产程序后第一时间与各职工债权人取得联系,了解诉求并积极与职工代表进行多方多轮协商,最终达成兼顾各方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紫金港公司案件从受理、公告、确定债权人会议时间到通过重整计划,仅用了87天,全体职工债权人135笔980余万元债权从案件受理到得以全额清偿仅用了150天。


2022年9月13日,紫金港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线召开。会议各债权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9月20日,法院分别裁定对紫金港公司进行重整;批准紫金港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2022年9月27日,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确认135名职工债权人及85名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合计8702万元。2022年10月11日,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通过网络拍卖以5806.32万元的价格招募到重整投资人。2022年11月22日投资款全部到位后,抵押债权4100余万元和职工债权得以全部清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采用分拆式+清算式重整模式实现企业重生,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典型案例。紫金港公司本身具有一定的市场基础和知名度,也具备成熟的生产线与销售模式,特别是商标、专利等对于投资人具有较大的吸引力。通过重整一是维系了品牌原始受众,将原企业主的经营成果体现在出售的财产中;二是实现了品牌的市场存续,保存了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企业营运价值得以存续;三是保障了担保权人和职工债权的全额清偿,充分保障职工权益,充分彰显了破产保护的制度价值和功能。



案例10: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及其九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府院联动;领导包案机制;“剥离式”破产

【受理法院】岱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齐路、郑斌、陈萌萌

【管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舟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本2.25亿元,曾是舟山地区最大的修船企业之一,在鼎盛期年修船量一度高达200余艘。海舟公司及其9家关联公司具有1183米海岸线、1080亩土地、7.1万平方米房产、68.6万亩的海域使用权等资产。自2014年起,受全球修造船业下行压力影响,加之自身管理混乱,海舟公司及9家关联公司亏损严重。截至2018年,涉多起诉讼、执行案件,严重资不抵债。2018年7月7日,岱山法院裁定受理海舟公司破产清算案,同年9月17日,考虑到海舟公司与其9家关联公司存在的严重的人员、财务、资产混同等现象,岱山法院裁定海舟公司及其9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随着世界投资最大的单体产业项目——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正式落户岱山县鱼山岛,如何围绕绿色石化布局,将破产财产加速处置与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相统一,为舟山绿色石化基地“补链”“强链”,岱山法院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府院联动为资产处置扫清障碍。岱山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创设“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县领导包案机制。府院协商确定由县长、分管副县长分级担任协调组组长,并配好相关行政部门协调组组员,合力解决破产审判中与政府公共职能相关的税收、企业注销、资产处置等问题。另外制定《岱山县破产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专用账户管理破产启动资金,将初始金额提高至2000万元,制度化加大对破产企业前期周转资金的支持力度。


二是创新资产处置方式。紧紧依托“涉海要素资源池”,创新“剥离式”破产,形成以盘活资产为项目招引提供要素保障的思路,将破产企业中房产、海岸线、码头等优质资产通过部分拍卖、分栋出售等方式从整体破产资产中分离,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实现优质资产快速变现。


三是抓住契机,为县域经济转型提供助力。岱山法院紧紧抓住地方政府加快绿色石化基地配套项目招商引资的契机,坚持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与县域经济的转型升级相统一,借助舟山绿色石化基地落户鱼山岛的区位优势,积极推介破产船企资产,并与属地政府多次对接,分析岱山港口、地理、产业等客观优势调整资产处置方案,增强对潜在投资者的吸引力,积极加大与石化产业链相关上下游企业的联系。最终,国内领先的大型石油化工装备模块化、集成化制造提供商卓然(浙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然公司)以6.75亿元成功拍得海舟公司及9家关联公司的核心资产,实现了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破产资产的有效盘活、优质项目的顺利引进等多方共赢的局面。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主动将破产审判工作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大局,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司法力量的典型案例。审理中岱山法院坚持党委领导,不断探索创新府院联动形式,促进了资源整合、力量融合、功能聚合、手段综合,在资产处置中立足地区经济发展,创新采用“剥离式”破产,最终卓然公司在拍得上述优质资产后,进行石化产业园区建设,并带动20余家配套企业入驻。该产业园全面建成投产后,预计实现年产值120亿元以上,将成为全国重要的石化装置全产业链基地,有力促进了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石化项目产业链成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浙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