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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 | 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 1745838000000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作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的重要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温州破产法庭全面总结五年多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成果,精选出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作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的重要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温州破产法庭全面总结五年多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成果,精选出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录

案例1: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2:金某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3:张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4:赵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5:李某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6:钱某柱、杨某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7:洪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8:金某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9:陈某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10: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1

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关键词】管理人履职;自由财产;附条件债务豁免;考察期设置

【受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基本案情】

债务人蔡某原系温州某机械公司持股30%及负责销售的股东,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6年5月3日被平阳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清算过程中,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控股股东逃避送达,没有向管理人提供完整的账册,导致该破产企业未能完成清算。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蔡某与控股股东均应对该破产企业原债务21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蔡某及其配偶胡某各自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在其现就职的另一家企业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还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蔡某被列为被执行人之后,因其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且孩子就读大学,整个家庭入不敷出,花销巨大,确无能力清偿上述巨额债务。平阳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本案审查确认4名债权人的债权,均是与上述破产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债权人,其主要债权构成为货款、租金损失赔偿、违约金、借款等。

【清理情况】

2019年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宣读了《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同时提出在18个月内一次性按1.5%的清偿比例(3.2万余元)清偿214万元债务的方案。各债权人详细查阅了债务人病历和财产明细清单,在充分了解债务人身体和经济状况后,针对债务人债务和财产数量、去向及是否有隐瞒财产等问题提出质询,由管理人和债务人一一答复。会议上,债权人提出的债务人是否有财产、赚钱了能否偿还欠款及若存在“逃废债”行为则如何处置等问题,一时无法解决。

经法院主持,最终调整和完善了蔡某的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第一,破产财产如何核查?除了执行部门前期的常规调查以外,本案债务人配偶也署名同意接受财产调查,法院还另向管理人出具了协助调查函,对蔡某家庭保险、股票、基金及支付宝均予以查询。如发现了蔡某在支付宝“借呗”中以借还借,确实经济困难。此外,在债权人会议中,充分赋予债权人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监督权4项权利,保障其能够全方位核查债务人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第二,赚钱了怎么分?本案创新运用激励万众创业的司法理念,得到了各方的理解与支持。即在清偿3.2万元债务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则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自清偿3.2万元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债务人蔡某个人信用,为其再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可能。第三,如何处置“逃废债”?本案设计了附条件债务豁免的清理方案,即一旦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债务人有不诚信的“逃废债”行为,则放弃债权的承诺失效。在6年信用考察期中,债务人必须接受持续的行为限制和监督,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家庭年收入和债务偿还情况,并接受债权人与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核查。同时,法院立刻向债务人蔡某发出行为限制令,其主要内容是限制蔡某高消费行为和担任营利性法定代表人。以上对策消除了债权人的顾虑,最终清理方案得到全体债权人通过。

【典型意义】

本案是探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融入个人破产相关制度路径的典型案例。

一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意识自治原则为前提,以债务人诚实信用、债权人公平受偿和管理人勤勉履职为基础,促成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并“重获新生”。这种价值导向,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万众创业以及完善法院执行退出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同时也期待此案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基础。

二是生动体现了《企业破产法》的审理机制,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在个人债务清理中融入了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先进理念,初步实现了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当的功能和价值取向。在会议中,债权人被充分赋予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监督权4项权利,表决通过的附条件债务豁免,是在意识自治原则基础上探索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一次有益尝试。

三是本案在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进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具体情节向人们展现了法律在不同价值层面的冲突与统一,以实例说明法人与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原则之于社会价值和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

四是本案奠定了管理人和法院应当深入债务人生活、工作的社区中,调查债务人家庭、工作、经济、风评等情况的基础,详细的调查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监督权4项权利提供了事实层面的重要参考,也是案件是否公平公正的重要评判标准。

五是本案作为类个人破产第一案,初步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定性为一种特殊的执行和解案件,为后续其他案件的尝试提供了一个较安全且能被社会所认可的模式和思路,对于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案例2

金某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金融债权实质豁免;不设考察期;公职管理人

【受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温州市华东公证处林成丽(公职管理人)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8日,债务人金某群之父金某旺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温州分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9月28日。债务人金某群作为保证人之一,为金某旺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金某旺未能按约还款,民生银行温州分行遂向瓯海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金某旺等人未能履行该判决,民生银行温州分行遂向瓯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瓯海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经执行,债务人金某群仍须连带偿还债务100余万元。2020年10月10日,债务人金某群以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给付义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清理情况】

2020年11月2日,温州中院受理金某群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于次日指定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公证员林成丽担任该案的公职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后,通过浙江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浙江省公证业务中的温州市不动产信息查询接口和温州市个人车辆信息查询接口等系统,多渠道全面调查债务人金某群及其亲属名下财产。

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金某群目前在某公司上班,月薪约4000元,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任何收入。债务人本人及其父母、前妻、儿子名下均无车辆和不动产,亦无对外债权、投资等其他财产。金某群与前妻的儿子未成年,离婚判决由金某群抚养至成年。除却申请人自身的生活费用,金某群还须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父母的赡养费等。

2020年12月1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052905.36元。2020年12月23日,管理人向温州中院申请裁定认可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金某群个人债务清理方案,方案确定:金某群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一次性归还34万元,免除其剩余债务,并同意不设行为考察期。若不按上述约定归还款项,民生银行温州分行将按原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12月24日,温州中院裁定认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

2021年2月25日,因债务人金某群的亲朋好友代其清偿34万元,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实际履行完毕。经管理人申请,温州中院裁定终结金某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债权人系总行不在本地的金融机构实质性豁免部分债务,破除法院和金融机构的观念壁垒、实现金融债权豁免难题突破的典型案例。

一是消除金融债权实质性豁免主观上的障碍。为推动金融机构债权人积极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温州中院专门赴原温州银保监分局调研,并召集各金融机构代表参会,听取各银行的顾虑后逐一回应和解答,化解其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诸多误会。前期的沟通工作为缓解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抗拒心理、消除金融机构债权人主观上的障碍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打通金融机构内部免债机制与司法程序的客观壁垒。金融机构内部本身存在系统的债务减免机制,如呆账核销、不良资产转让等。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形成金融机构债权人由私力救济转向公力救济的规范化路径。以经过司法程序的债务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金融机构内部的免债程序做背书,能够改善当前个人破产法缺失的情况下自然人债务难以退出的困境,同时使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债务豁免决策更具规范性。

三是引入公职管理人制度提升金融债权人的认可度。公职管理人制度降低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成本,同时提高了管理人的履职行为公信力。本案公职管理人充分利用其公证员的职业优势,全面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四是不设置行为考察期。在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不设置行为考察期,加速解放债务人,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早日获得重生机会。



案例3

张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公告通知;诚信审查;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国有金融债权实质豁免

【受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为其父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提供担保,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主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为保证人的张某某被债权人陆续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张某某名下财产(含唯一住房)均被法院拍卖,张某某及其配偶、两个子女都生活在厂房。2024年8月6日,张某某向温州中院提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2024年9月29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张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

【清理情况】

收到申请材料后,温州中院着手摸排张某某的资债状况,通过查阅申请材料、现场谈话等了解其债务形成原因及清理意图,初步判断其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对张某某财产状况开展全面排查,调查范围包括银行账户、工商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证券账户、微信和支付宝账户等,根据获取的资金交易流水逐笔判定,分析是否存在隐匿或转移资产的可能。债务人除完成配偶、子女主动配合财产调查等规定动作外,还充分释怀、自我加压,主动申请管理人到其实际居住地张贴公告,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经过多次的村居、厂房所在地实地走访和分析研判,确认张某某名下没有固定资产,仅有一张已无保险价值的寿险保单,夫妻俩唯一经济来源是在一家电商公司打工的收入,另还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属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债权人也予以认可。

 经申报,共有2名债权人(1家国有银行、1家小额贷款公司)3笔债权进入清理程序,债权金额共计1740.44万元。温州中院积极搭建银法对话平台,认真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诉求,并充分考量债务人的实际偿债能力。清理方案拟定过程中,在取得国有银行债权人81.54%比例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法院、管理人、债务人多方联动,积极推行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原则,成功获得另一债权人小额贷款公司的认可,最终2名债权人一致表决同意债务人张某某对债务本金按照19.1849%的比例进行清偿,剩余本金421.24万元及利息897.93万元均予以豁免,豁免率达80.82%,并同意自履行完毕之日起恢复张某某个人信用。

2024年12月12日,张某某将偿债资金一次性汇入管理人账户,并由管理人分配给债权人。债权人出具履行完毕通知书后,温州中院及时协调执行法院解除对债务人张某某的限高令及相关强制执行措施,高效恢复信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金融机构债权人一致行动破解表决难,国有银行实质参与个人债务清理助力“诚实而不幸”担保债务人重获新生的典型案例。

一是诚信审查阶段,尊重债务人意愿,依法在其实际居住地进行公告。秉承不隐瞒、不躲藏、不回避“三不”原则,最大限度公开清理信息,为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奠定良好舆论基础,在为债务人诚信筛查加足砝码的同时大力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监督权。

二是清理方案表决过程中,积极推行金融机构一致行动,获得小额贷款公司债权人的支持,形成了金融机构债权人由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转化的规范路径,以经过司法程序的债务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金融机构内部的免债程序提供助力,弥补当前个人破产法缺失情况下自然人债务难以退出的制度性缺失,是以司法救济途径处理国有金融机构“坏账”新模式的有益探索。

三是清理成功后及时恢复债务人信用,充分体现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的政策导向,助力营造“鼓励创业创新、宽容试错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4

赵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长三角地区法院跨域执破衔接一体化;人大、政协、社区三方观察团;金融债权实质豁免

【受理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温州分所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0日,债务人赵某某向鹿城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称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温州,其与某银行之间的信用卡纠纷,经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后,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其患有严重的心脏疾病正在治疗,经济困难,故申请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24年8月26日,鹿城法院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发函征询,对于该院拟受理赵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否有异议。2024年8月28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回函同意由鹿城法院受理赵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明确经查询债务人赵某某在上海地区无其他执行案件。2024年9月20日,鹿城法院裁定受理赵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温州分所担任本案管理人。

【清理情况】

在债权申报期间,共有1户债权人某银行申报债权,经确认债权金额为116336.79元。经管理人调查,赵某某因病已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工资每月约2500元,其患有心脏疾病,经过手术后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每天须服用药物,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保险,证券账户内有余额79369.37元,无其他收入来源。同时,赵某某申请每年保留生活费及治疗费等53880元。2024年11月11日,鹿城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赵某某户籍地社区代表组成观察团,对赵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情况进行观察监督。经表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赵某某一次性清偿38378.89元,剩余债务予以豁免,不设置考察期。2024年11月13日,鹿城法院裁定批准赵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同日,赵某某按方案内容全部履行完毕,鹿城法院裁定终结赵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发函告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将原执行案件予以执毕处理,恢复赵某某个人信用。之后赵某某向鹿城法院寄送感谢信,感谢鹿城法院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使其恢复信用,助其及时治疗,增强生活信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积极适用长三角地区法院协作执行机制,便利当事人异地申请,创新运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观察团制度,破解金融债权实质豁免难题,彰显法院善意执行的典型案例。

一是跨域联动,协同推进。2024年,浙江省高院发布《关于长三角地区法院交叉执行协作规则》《关于长三角地区法院跨域执破衔接一体化办理规则》《关于长三角地区法院异地拘留一体化办理规则》3个文件,建立长三角地区法院协作执行机制。本案中,虽然债务人所涉债务系由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执行,但鹿城法院基于债务人生活实际,参照适用上述文件,积极与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接,由户籍地法院受理债务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充分体现长三角地区法院跨域执破衔接一体化办理背景下,各协作法院发挥地域资源优势,实现“以执助破,以破促执”。

二是多方参与,广征意见。针对金融债权实质豁免难题,鹿城法院创新引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观察团制度,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区代表组成观察团,对是否给予债务人金融债权豁免进行多方审查监督。观察团全程参与,充分讨论,最终认定债务人虽有金融债务未履行完毕,但其身患重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属于“诚实而不幸”之情形,故一致同意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

三是聚焦难点,实质豁免。本案中,鹿城法院与债权人某银行积极对接,促其对债务人给予较大幅度的金融债权实质豁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金融债权占比大,金融债权人出于机制和责任考虑,对金融债权实质豁免存在较大顾虑,导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难度增大。为此,鹿城法院聚焦金融债权实质豁免难题,先后与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温州银行、宁波银行、鹿城农商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协商建立协同机制,从制度上给予保障,打消金融机构顾虑,切实推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获新生”。




案例5

李某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金融债权豁免;执行退出

【受理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李某成在温州市瓯海区经营多家企业,并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后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自2012年起,共有21位债权人(其中2家为金融机构)陆续向瓯海法院提起诉讼,债权金额达2056万余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各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成名下有房屋一处,经执行局组织对房产进行拍卖,3次均流拍,也无债权人同意进行抵债,后上述执行案件均因无法执行而终结程序。2018年,李某成名下的房屋被当地政府征收。2019年,当地政府确认债务人李某成可得安置补偿款9462228元。为此,多名债权人于2019年陆续向法院申请对李某成恢复强制执行。同时,债务人李某成向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19年8月7日,瓯海法院以(2019)浙0304执清1号受理李某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并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从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

【清理情况】

瓯海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经财产调查,查明债务人名下所有财产:1.房屋一处,该房屋已经被当地政府部门征收,债务人李某成可得安置补偿款9462228元;2.村委会发放的“退二进三”指标款157161元;3.初始登记于2001年的小轿车一辆;4.银行存款41023元。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前往广州实地考察了解到,债务人李某成与其妻子现在广州一家商铺从事销售工作,主要收入以工资和提成为主,月收入为六七千元。李某成家中有67岁的母亲需要赡养,有11岁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在对财产的清理中,瓯海法院注重宣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目的及债务人诚信的基本要求,促使债务人主动向管理人反映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应收款项。2019年9月30日,瓯海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查明的21户债权人全部到会,原始债权共计2056万余元。其中有2户金融机构债权人,共持有债权金额2295408元,均系普通债权,占全部债权金额的11.16%。会上通报了债务人李某成的财产、债权债务、家庭、工作等情况;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了表决规则: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债权人会议的半数以上人数通过,且其持有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表决即为通过。后债权人会议依据表决规则对李某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进行表决,其中银行等几位债权人要求延后表决,最终同意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参会人数的90.48%,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占总额的88.84%,清理方案已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中,李某成除将安置补偿款9660412元用于清偿债务、受理费、执行费外,另承诺再向全体债权人增加2%清偿率(411301.2元),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的清偿率由46.455%增加至48.455%。债权人同意李某成按约清偿后,自愿放弃对各自剩余债务主张权利。李某成履行完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满3年,且未存在法院限制令中的行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信用;同时,李某成亦承诺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如发现存在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个人财产或具有其他逃废债行为的,或者严重违反行为限制令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债务并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2019年12月18日,瓯海法院依法向债务人李某成发出行为限制令,同时裁定认可李某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终结对李某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本案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满3年,且不存在法院限制令中的行为的条件下,李某成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恢复信用,免除其后顾之忧,给予其重新进入市场并开展经营的机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基于当前金融机构债权人内部层级审批制度和核销政策限制所作出的表决规则创新,突破金融债权豁免难题的典型案例。

一是引导金融机构债务豁免。因金融机构债权人内部层级审批制度和核销政策限制,虽明知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相较于执行程序可以获得更高的清偿率,金融机构债权人也不敢随意表决豁免债务人的部分债权。本案中,瓯海法院通过个人债务清理表决规则的创新,实现金融债务豁免。

二是创新债务清理表决规则。在清理过程中,瓯海法院探索适用依债权人约定确定表决规则,引导金融机构债权人以同意采取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的方式,变通性地表决通过了清理方案,促成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效益多面共赢的局面。本案中设定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表决规则: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债权人会议的半数以上人数通过,且其持有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表决即为通过;但该规则需全体债权人100%表决通过即为通过。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该表决规则后,上述规则经全体债权人100%通过。虽然金融机构债权人后续表决弃权,但个人债务清理方案按规则仍可以通过,各债权人均获得了46.455%的债务清偿。

三是尝试执行退出新路径。本案对个人债务的成功清理,有效了结了21件执行案件,涉及债权金额2000余万元,实现了原本“执行不能”案件的有序退出,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不能”退出机制提供了新思路、新途径。



案例6

钱某柱、杨某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清偿率设置;未决债权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清理

【受理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申请人钱某柱、杨某秋原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债务纠纷陆续进入诉讼及执行程序后于2016年10月离婚。两人均系2017年已宣告破产的温州××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所负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案件共11件,因企业经营亏损,其无力履行11个案件的金钱给付义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仅于2018年12月将提取的杨某秋工资55349.33元按照各债权本金比例进行了分配清偿。钱某柱、杨某秋分别向乐清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乐清法院先后于2019年9月9日、11月23日裁定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并指定本案管理人。因涉及共同债务问题,(2019)浙0382执清3号、4号两案合并清理。

【清理情况】

截至债权申报到期日,两案管理人已收到经乐清法院司法确认的11位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债权孳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6日,审核确认申报的债权额合计2311805.2元。经管理人调查,钱某柱名下有坐落于乐清市××街道××村的旧房,且仅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单证;钱某柱名下有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钱某柱无存款,现无固定工作和固定经济收入;杨某秋为××中学教师,法院保留其每月1500元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其余工资收入均由法院扣留、提取;目前尚未发现两人有其他财产。

2019年12月26日,乐清法院召开两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到场,当场就温州××电器有限公司厂房被政府部门拆除的赔偿款项、设备去向、应收款去向等向两申请人发问,两申请人予以答复。之后,管理人宣读了基于申请人实际履行能力及方案可行性而制定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主要内容为:此为一次性清理方案;11笔债权总额为2311805.2元,拟定清偿率为10%;两申请人配合处置上述单证不动产,变现款与法院已经扣划且尚未分配的杨某秋工资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若不动产在本清理方案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未处置成功的,两申请人承诺自行筹集不少于10%清偿率的资金用于清偿债权;分配款项不足清偿10%债权的,两申请人承诺自行筹资补足。但全体债权人均不同意10%的清偿率,各债权人提出的清偿率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最高达75%。后经过商议,债权人提出方案:在长期分期付款的前提下清偿率达到50%,半年内清偿10%债权(期间主要处置不动产),之后8年内每年清偿5%债权。对此方案,两申请人答复尚需考虑。

债权人会议后,两申请人明确不同意总清偿率50%的分期付款方案。至此,因双方就清理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本案债务清理失败,清理程序终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试图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让债务人在得到债权人部分豁免的情况下偿还债务、退出执行,反映出当前试点存在共性难题的典型案例。

一是不同类型的债权的清偿率难以协调一致。各项债权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款项性质不同,如本案的债权有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借款、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货款等,各债权人对清偿比例的心理预期、接受能力均不同,在清偿方案表决过程中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二是全体表决难以取得一致。在实践中,不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谅解程度及其对债务的豁免尺度不尽相同,只要个别债权人不同意清偿方案或清偿比例就意味着方案被全盘否定,至于是否能够实现不同债权人、不同清偿率的多重标准债务清理则因人而异、因案而异。本案债权人会议现场,高清偿率的主张直接煽动同意低清偿率的债权人改变意向,导致大部分的债权人即使愿意放弃部分债权,也因清理方案不能通过而无法实现受偿。

三是未经司法确认债权存在清偿难点。对于未经司法确认的债权如何清偿的问题,当前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尚无程序上的设计,应将清理后出现的债权纳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范畴,适用达成一致的清理方案。债务人容易误认为“个人破产”后再起诉的或未诉的债务都无须清偿,正如本案两申请人在了解到今后其他债权仍然要偿还后,明显降低了集中清理本次债务的意愿,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部分债务人申请债务清理的目的不纯。




案例7

洪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公职管理人+共享法庭公益律师”模式;省外债权人参与;打击虚假债权;抑郁症患者家庭重获新生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瑞安市公证处木晓辉(公职管理人)

【基本案情】

债务人洪某因投资失利陷入债务危机,累计负债超百万元。债权人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案件执行期间,洪某积极配合法院处置财产,定期申报财产动态,在法院处置其房产后,仍有100余万元债务未清偿。2023年3月,洪某通过瑞安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共享法庭(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服务站)咨询债务清理事宜,并于2023年3月24日通过共享法庭向瑞安法院正式提交个人债务清理申请。2023年4月4日,瑞安法院裁定受理该申请,并指定木晓辉担任公职管理人。

【清理情况】

针对案件涉及跨省债权人、特殊家庭状况等复杂因素,瑞安法院准许公职管理人委托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共享法庭庭务主任及志愿律师共同组成公益管理人团队。公职管理人借助法院执行系统和公证系统双管齐下,全面调查债务人洪某及其亲属名下财产;共享法庭律师则实地开展调查走访工作。

经管理人团队调查,债务人洪某在湖南省打临工,月薪约4000元,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任何收入。洪某的妻女均为抑郁症患者,且父母年事已高,洪某系家庭唯一劳动力。名下财产仅有一处与其前妻共有的价值约90万元的房产,二人离婚时曾约定该房产归其前妻及子女所有,处置难度较大。债权申报期间,管理人查实债权人吴某隐瞒其部分债权已获清偿的事实。瑞安法院高度重视,对虚假申报债权人予以训诫,吴某诚心悔过并撰写了悔过书。最终管理人团队审查确认4位债权人的7笔债权合计575456.91元。

2023年5月16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上,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但因洪某清理方案中的偿债资金须处置其与前妻共有的房屋,且其前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明确拒绝处置,故对该清理方案的表决只能搁置,清偿方案一度陷入僵局。管理人团队及时调整策略,协调洪某亲友筹措资金,洪某亲友在会后表示,愿意为其筹措偿债资金。2023年9月27日,管理人团队向法院申请裁定认可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个人债务清理方案,方案具体内容为:1.于2023年12月30日前偿还1号债权人20000元,免除债务94053元;2.于2023年11月30日前偿还2号金融债权人102599元,免除债务181975.24;3.分六期100%支付3号、4号债权人(系另案被执行人)债权共计176827.8元。2023年9月28日,瑞安法院裁定认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并因其提出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长期履行)已获债权人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终结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积极探索“公职管理人+共享法庭公益律师”新模式,高效推进个人债务清理进程的典型案例。

一是创新“专业+公益”协同治理模式。通过创新“公职管理人+共享法庭公益律师”协同模式,有效整合司法公信力与法律服务专业优势。公证机构依托行政资源开展财产核查;律师团队发挥谈判专长,为债务人提供咨询答疑、申报辅导、方案拟定、方案谈判、方案达成的“一站式”服务并制定清偿方案;法院通过数字化平台统筹协调,有效减少管理人报酬支出,节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成本,高效推动案件进程,助力抑郁症家庭彻底“破茧新生”。

二是构建精细化债务分层处理机制。本案4户债权类型差异大、金额相差大,其中两名债权人还是法院被执行人,且涉执案件亦有20余件,全部履行难以实现。为债务人量身定制不同清理方案,替代固定清偿率的常规做法,成功助力解决债务难题。具体而言:对金融机构协商部分豁免;对已被执行的债权人,以全额分期履行方式替代债务豁免;对普通债权人设置弹性条款。如此可以降低债务人偿债的资金压力,并使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分期100%清偿,促成多方共赢。

三是构建诚信审查立体防线。个人债务清理的各方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内在要求,通过“承诺告知+数据对比+惩戒警示”三位一体的诚信机制,成功构建起贯穿清理全过程的诚信防线。在债权申报过程中,管理人团队拟定如实申报债权材料承诺书,由申报人签署并向申报人一一告知未如实申报的后果;债权核查期间,与执行部门高效联动对接,谨防虚假债权,管理人发现并剔除一笔虚假申报债权并予以训诫,形成“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法治威慑,使清偿率较原先提高近50%,公平公正地维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探索跨域债权人协同路径。针对外省债权人参与难题,依托“共享法庭”数字化平台实现远程债权申报、在线会议表决,实现一揽子解决纠纷,为跨区域债务清理提供了可复制的“云上协同”模板。




案例8

金某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诚实而不幸”认定;第三人代偿;考察期设置;公职管理人

【受理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永嘉县司法局云岭司法所王哲丽(公职管理人)

【基本案情】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债务人金某义投身商业经营活动,旨在通过自身努力获取经济收益。然而,受诸多复杂因素综合影响,其经营状况逐渐恶化,最终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金某义负有4笔债务,债务本金总计185.7万元。

因金某义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故4起案件均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永嘉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与执行规范,充分运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诸多与被执行人金某义财产状况密切相关的部门,发起全面且细致的查询工作,并前往金某义的住所地开展实地调查,通过与当地居民、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深入沟通,广泛收集关于金某义财产线索及去向的信息。

经过一系列严谨细致的查询工作,永嘉法院发现金某义名下有坐落于永嘉县上塘×村联建×单元×室的房屋,但存在权证瑕疵问题。后永嘉法院依据相关规定,正式发函至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该房屋的处置意见进行专业征询。该局在收到法院函件后,经过严谨的研究与审慎的分析,复函建议在当前阶段暂不宜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同时,永嘉法院还发现金某义名下有坐落于×村的一间老屋,但经综合评估,该老屋无实际处置价值。除此外,金某义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稳定的固定收入来源,难以实现对上述大额债务的有效清偿。

【清理情况】

面对严峻的债务形势,金某义在困境中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并向永嘉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在清理程序启动后,金某义提出了一项具有建设性的债务清理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由其亲戚(作为第三人)一次性代为清偿部分债务本金,同时希望债权人能够放弃部分本金及全部利息。此方案的提出,为陷入僵局的债务清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思路与解决方向。

在永嘉法院的主持与协调下,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围绕该方案展开了多轮深入且富有成效的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充分表达了自身的立场、诉求和观点。债权人作为直接利益相关方,在关注自身债权能否得到合理清偿的同时,也对债务人的实际困境表示了一定程度的理解;债务人金某义详细阐述了自身经营失败的过程、当前面临的艰难处境以及积极解决债务问题的坚定决心;第三人基于亲情与对债务人的信任,明确表示愿意在自身能力范围内为解决债务问题提供帮助。

经过多轮协商与谈判,各方最终达成了一项兼顾各方利益的债务清理方案。根据该方案,金某义需向债权人之一的谷某业偿还35万元,此时本金清偿率达到58.34%,谷某业同意放弃剩余款项;对于其余3位债权人,金某义须按照本金的20%进行清偿,债权人对剩余款项同样予以放弃。债权人一方在对该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并审慎表决后,通过了上述债务清理方案。

为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债权人明确提出,自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未如实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以及其他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则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请求恢复债务并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这一附加条件的设定,为债务清理工作的后续监督和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目前,第三人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代偿义务,上述案件均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个人债务人的亲属作为第三人代偿部分款项,并设置合理考察期,最终达成清理方案的典型案例。

一是精准认定“诚实而不幸”标准。本案中,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积极配合调查,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其财务状况、债务成因及还款意愿等因素,精准认定其属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这一认定不仅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那些因客观原因陷入债务困境但主观上诚信无欺的债务人提供了重生机会,彰显了司法的严谨与公正,维护了社会诚信体系的根基。

二是成功实践“第三人代偿”方式。当债务人自身偿债能力有限时,通过第三人自愿代偿部分债务的方式清理债务,既缓解了债务人的还款压力,又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债权人的利益诉求。这种创新的方式为解决个人债务问题开辟了新路径,充分调动了社会资源参与债务化解,体现了多元主体协同解决纠纷的优势,有助于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是合理设置考察期。法院为债务人设置了合理的考察期,其间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要求其遵守如实报告收入支出、不得进行奢侈消费等规定。此举有效平衡了债务清理过程中的各方利益,既能给予债务人一定时间恢复经济能力,又能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在可控范围内,同时还对债务人形成约束与激励,促使其在考察期内积极改善经济状况,增强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公信力,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借鉴。




案例9

陈某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社区调查;终本出清;强制裁定通过执行退出;联合调查组

【受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平阳县公证处(公职管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陈某浩原为村诊所医生,后因个人经商经营不善导致负债,共有3件执行案件,合计金融债权本金约44万元。现在平阳某镇的居住地由其胞妹免费提供。配偶已故,有一子一女,其子定居上海工作生活,其女患三级精神残疾,长期在平阳某精神医院住院治疗,其费用大部分由其子负担,生活起居则由陈某浩负责。2024年4月10日,陈某浩被上海某医院确诊为右肺癌,需长期为照顾患病女儿和治疗癌症在上海和平阳之间奔波,但因为被限制高消费,生活极不方便。平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陈某浩的个人生活、家庭情况,认为其基本符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条件,经平阳县公证处人员的耐心辅导,陈某浩向平阳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清理情况】

2023年7月27日,平阳法院裁定受理陈某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本案中有6位债权人,5位金融债权人和1位自然人债权人,合计债权金额约78万元,金融债权额达68万元。之后管理人依据平阳法院执行查控的财产情况结合债务人陈某浩个人申报情况,拟定了《债务人陈某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方案内容主要为保留3000元每月的自由财产及豁免全部债务。第一次审议和表决未获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

2024年9月4日,平阳法院向平阳县司法局发送委托社区调查函。9月5日,平阳法院与平阳县司法局、县检察院、县妇联、温州市人大代表吴某某、本案管理人等组成联合调查组,前往陈某浩居住地调查其个人财产、家庭情况、群众意见等。9月6日,平阳县司法局向平阳法院提交《关于对陈某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调查评估的复函》,管理人据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拟定《陈某浩个人偿债能力报告》告知全体债权人。同年10月22日,管理人第二次向全体债权人提请表决《债务人陈某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方案内容为“执行退出”及行为考察期的设立,并请全体债权人对《自由财产方案》《失权复权方案》进行审议。全体债权人仍未表决通过执行退出方案,亦不认同《自由财产方案》《失权复权方案》。

因陈某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经二次表决未通过,故联合管理人向平阳法院提交《关于提请通过债务人陈某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的报告》,请求平阳法院裁定执行退出方案,并审议决定自由财产和失权复权方案。

之后,平阳法院通过线上召开“评议会”,征集联合调查组成员意见,最终一致同意管理人“执行退出”方案,并审议认可了自由财产和失权复权方案。

2024年11月13日,平阳法院综合考虑陈某浩个人情况,作出《自由财产决定书》,确认债务人陈某浩豁免财产金额为2000元/月及国家根据物价水平调整基本生活保障金额的基本待遇,并裁定《关于债务人陈某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方案》。同时考虑到陈某浩现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处置,每月收入均处于豁免财产金额范围内,已无强制执行必要,且需要长期往返平阳上海治病和照顾女儿,应当解除其除限制出入境以外的强制执行措施,并设置5年行为考察期,考察期满符合行为考察条件的,终结其名下全部执行案件。在考察期内,由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年度考核和监管,形成考察报告,报平阳法院和联合调查组成员审阅。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个人债务清理和执行退出联动的典型案例。

一是目前大量执行案件处于终本状态,部分债务人存在实质逃废债的情形,需要依靠拒执打击等手段追究其责任。但也存在大量“失能”的债务人,暂时或者较长时间段内不具备偿债能力,亟待执行终本出清。2024年,为进一步解决执源治理、执行终本出清问题,最高法院提出关于终本案件“七个一批”的工作部署。本案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终本出清的工作要求,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和执行退出联动,让执行案件能够实质终结。

二是平阳法院探索的执行退出模式,一定程度上突破金融债权的限制,依法为债务人保留自由财产并解除被执行人的限高、失信措施,具有极强的可复制、可推广性,修正了法学界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仅是“特殊的执行和解程序”的定义。该案表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可以作为执行案件终本出清的重要途径,委托社区调查制度亦可作为执行退出的重要参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可以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实现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强制执行退出的制度目的。

三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不是鼓励债务免除,只是将法定债务重新恢复成为自然债务,若债务人有能力且有意愿可以自行履行所欠债务。社会各界可以将这类人树立为诚信典型进行宣传,弘扬社会诚信的正能量,营造人人尊重诚信、人人力争诚信的良好氛围。




案例10

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公积金偿债;担保债务;金融债权处置;大额债务豁免

【受理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基本案情】

陈某系苍南某学校的一名退休教师,自2014年起,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前夫创办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因经营不善,企业被破产清算,随着时间推移,陈某也背负了本息共计约4600万元的巨额债务。陈某名下主要财产为位于苍南县××镇的一套老房子,评估价约为100万元,一直未处置成功,另有未提取公积金40余万元。因被强制执行,陈某退休金被冻结,仅能申请支取剩维持必要生计的一小部分。以陈某现有财产状况,终其一生也无法走出债务困境。2024年2月,陈某向苍南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清理情况】

2024年2月5日,苍南法院裁定受理陈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期间,管理人审查确认3户债权人(分别为小贷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的6笔债权,债权本息合计约4619万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且大部分是为企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24年4月2日,苍南法院主持召开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3名债权人一致表决同意陈某的清理方案,即以其名下所有资产处置所得,在扣除必要生活保障金后作为偿债资金,并同意自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恢复陈某个人信用。同时设置5年考察期,若陈某在自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5年期限内不存欺诈、隐瞒、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的行为,则债权人自愿放弃剩余债务追偿权。

2024年6月,陈某名下房产以100万元网络拍卖成交。同时一次提取陈某名下全部公积金。最终该案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金额约200万元,清偿比例为4.3021%,豁免债务超4400万元。2024年7月18日,苍南法院裁定终结了陈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较低清偿率豁免大额担保债务的典型案例。

一是府院联动拓宽偿债资金来源。根据温州中院与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提取条件的”或“小额申请执行标的案件,经强制执行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即可案结事了的”,可以扣划其住房公积金。本案符合退休及提取公积金可案结事了两种情形,可以一次性提取全部公积金,为债务人的偿债方案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进一步提高债权人同意清偿方案的可能性。

二是个破融合助力涉企债务化解。全面排查破产案件中为破产企业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数据,比对涉执行案件履行情况,引导诚实守信的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强化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本案债务人作为破产企业股东的配偶,在执行案件中相关企业的财产已经处置完毕,且债务形成时间较长,部分债权已经转让,法院综合研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成功的可能性,依法帮助为企业提供担保而负债的企业相关人员卸下债务包袱,实现经济再生。

三是积极协商豁免多数担保债务。现实中许多担保人可能因人情或信息不对称提供担保,从而陷入长期债务困境。担保制度本身要求担保人承担风险,但过度追责可能违背公平。例如本案债务人因担保负债时间长,债权利息均已超过本金,最终形成了4600余万元债务。而本案的转机在于原金融债权已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按照以往实践来看,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豁免权限及表决意愿均高于金融债权。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础上,债务人积极协商取得了债权人理解和支持,最终豁免了大额担保债务,得以还给一名诚信的教师一个幸福安稳的晚年生活。



来源:温州破产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