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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优秀履职案例 | 俞某某、顾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 1777291200000

【关键词】企业重整与个人债务清理协同审理、表决机制设计、夫妻债务连带清偿、程序合意

【受理法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俞某某为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顾某某为上述重整案关联公司中增洲集团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两人系夫妻关系。俞某某、顾某某两人所负债务均系为上述企业金融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之债,该金融借款均用于增洲系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其中:俞某某所负债务约16.45亿元,顾某某所负债务约9.39亿元。增洲重工等7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的金融借款债务,在企业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部分受偿,剩余未清偿部分应由俞某某、顾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年12月2日,俞某某、顾某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分别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申请对其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24年12月3日,定海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俞某某、顾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同步指定增洲重工等7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两个清案管理人。

【管理人履职情况】管理人通过查询、询问、走访,对债务人的个人信息及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完成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管理人协调增洲重工投资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同时满足“法院裁定批准增洲企业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和俞某某、顾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财产分配方案,且表决同意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财产分配方案的债权金额占总债权金额的80%以上,以及债务人俞某某带领团队为重整后的增洲重工提供继续服务四年”的条件时,同意支付3000万元对价用于俞某某、顾某某个清案的债务清偿。根据与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的沟通情况,管理人编制了《议事机制和表决规则》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其中分配方案对债务人设置了5年考察期,并同意考察期内不对俞某某、顾某某采取失信、限高、追债等执行措施。为争取债权人对《议事机制和表决规则》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的支持,管理人与全体债权人展开充分沟通和协商,以确保上述方案的表决通过。最终两案《议事机制和表决规则》均获全体债权人全票通过,俞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通过率为95.94%,顾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通过率为93.32%。截至目前,管理人已敦促增洲重工投资人完成2000万元清偿款的支付,并已及时向债权人分配完毕。

【本案的特色亮点】

1.企业重整与企业家个人债务清理协同审理

本案探索破产企业重整与企业家夫妻个清案“单独立案、协同审理”的新机制,在企业重整脱困的同时,为因连带担保陷入债务危机的“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提供免责机会。这一模式既挽救了市场经营主体,又有效保护了企业家的创业精神,为其继续创造价值提供机会和可能。

2.建立清偿联动机制

本案利用企业与个人债务高度重合的特点,通过建立企业重整案、个清案同时表决机制,确定清偿结果绑定机制,实现双重清偿利益叠加效果,引导债权人突破传统制度和观念,通过内部合规决策,破解个清案表决僵局,为同类案件破解金融债权表决困境提供可参考路径。

3.探索夫妻债务联动清偿模式

在夫妻双方均进入个清程序的背景下,本案采取“分别立案、协同清理”的模式,在一方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将另一方收入用于两案债务连带清偿,既探索新型清偿模式,又极大地提升债务化解效率。

4.优化程序提升审判效率

基于企业重整与个清案同步推进的客观需求,本案在不损害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前提下,对通知时限等程序性规则进行了适度调整,并将调整方案写入《议事机制和表决规则》,提交债权人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使本案从立案到审结仅耗时二十余天,通过程序合意,实现审判效率。

5.大额金融担保债务处置具有典型意义

据统计,本案中俞某某(约16.45亿元)、顾某某(约9.39亿元)二人的债务规模分别占全省2024年度审结个清案件债权总额的近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一。本案的成功审结对处理大额金融担保债务、平衡多方利益具有重大的司法实践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