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7日,第三届长三角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圆桌会议在杭州举行,来自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以及部分兄弟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共计6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还邀请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韩长印、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杨忠孝、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章恒筑、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石一峰、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欢、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张玉海等专家学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徐峻峰、审判管理处一级调研员戴晓华、民五庭副庭长王雄飞、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专家顾问杨宇军等应邀出席会议。
开幕式由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坚主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徐峻峰作开幕致辞。徐峻峰首先向远道而来的各位嘉宾表示欢迎,对长期关心支持长三角破产法治协作和浙江破产事业发展的各界朋友表示感谢,对长三角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圆桌会议的积极作用给予高度肯定。徐峻峰表示,破产制度作为现代化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在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及法治化建设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立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新阶段,破产管理人肩负着以法治化手段畅通市场循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使命。徐峻峰对会议的举办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坚持党建引领,强化共同体意识,筑牢行业发展根基。要让破产制度真正成为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的法治利器。二是强化人才培养,推动专业建设,打造一流管理人队伍。建立、健全跨区域人才交流机制,着力培养一批政治素养高、法律功底深、业务能力强、善于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化解复杂问题的高水平管理人队伍。三是夯实制度根基,优化服务供给,打造区域协作示范品牌。要率先探索区域协作新范式,为管理人履职提供坚实后盾,打造“规则明晰、保障有力、协同高效”的长三角破产管理服务品牌,致力于为全国破产法治建设提供示范样本。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业务培训与对外交流委员会主任朱小苏作《长三角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同研究事项》的进展报告。据介绍,2024年10月,上海管协牵头起草了《关于在长三角及华东地区协同建立破产管理人协会相关工作示范规则的建议函》与具体的《分工与联合工作事项表》,内容涵盖准入与考核、自律与惩戒、培训、章程修订、利益冲突、执业保险、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存在共性的12项具体事务性工作。2025年2月,四地管协共同申报上海司法智库“法治化营商环境理论与实践研究”专项课题。按照分工,四地管协已分别指定己方项目联系人,根据具体的协同事宜,分头展开相关研究工作。朱小苏表示,长三角协同工作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希望通过各方不断的努力,真正实现长三角地区破产管理人事业的联动与协同,为行业发展做出一些贡献。
上午的研讨主题是“管理人基础制度的改进”,由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主持。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唐民松、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左北平分别作引导性发言。唐民松从《刑法》第93条等法律规定出发,指出无论是从法律明文规定还是从法律条文的解释来看,管理人行使的并非行政管理职权,实务中个别案例将管理人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做法缺少充足的法律依据。左北平指出,在当前经济形势背景下,管理人行业发展情况不容乐观,不少机构面临着人才流失、团队萎缩等多方面困难,需要从制度设计层面进行完善,将来成立全国管理人协会后可以考虑设立资格考试,在管理人选任环节应增加债权人、债务人的话语权,在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加入报酬激励机制。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围绕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管理人选任与更换等问题,分别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下午的研讨主题分别是“管理人报酬制度修改”和“管理人责任纠纷”,与会嘉宾在两个分会场同时进行研讨。
“管理人报酬制度修改”分会场由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叶通明主持,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张宇坤、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江敏分别作引导性发言。张宇坤认为管理人报酬制度存在五大矛盾问题:一是公与私的关系,二是管理人价值功能和报酬定性的问题,三是幸存者偏差和沉没成本的问题,四是中介机构偏见问题,五是团队内部稳定问题。张宇坤对管理人行业提出五点建议:一是深入加强理论研究,二是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原则,三是按时计酬和按标的额计酬相结合,四是降本增效、智能赋能,五是管理人要发扬自强不息的精神。江敏主要围绕有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报酬认定提出四点建议,第一,应当以激励管理人积极履职、努力变现财产价值作为出发点来确定管理人的报酬基数,第二,报酬打折比例不宜过于随意,建议上级法院制定实施细则,第三,现行管理人报酬确定程序较为繁琐,建议回归市场化本质,第四,管理人聘请第三方机构产生的费用在事先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并报法院许可方可列入破产费用。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围绕管理人报酬的决定主体、非货币形式清偿的报酬计取、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收取报酬等问题,分别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管理人责任纠纷”分会场由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主持,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方俊作引导性发言。方俊首先从程序法层面提出,管理人责任纠纷原则上仍然应由破产受理法院管辖,如果由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作为被告,则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针对中介机构账户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慎重对待并设置一定的前置程序或门槛,以避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履职。从实体法层面,方俊认为实务中管理人职责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边界较为模糊,管理人承担的职责与公司高管存在区别,建议管理人协会能够有所作为,为勤勉履职的管理人发声。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围绕管理人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责任性质、过错要件、赔偿限额等问题,分别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会议闭幕式环节,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季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分别对两个分会场的研讨情况进行了总结。季诺和任一民表示,在当前形势下,管理人协会应当有所作为,建议四地管协共同组建专门研究小组,开展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将管理人行业的现状和实际困难向有关部门反映。
至此,第三届长三角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圆桌会议圆满结束。本次会议标志着长三角四地管理人协会协同互动进入深水区,四地协会共同就行业普遍关心的管理人基础制度的改进、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责任纠纷等问题开展专门研讨,相信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新时代、新阶段,四地管理人协会将继续在营商环境优化和法治化建设方面发挥积极的关键作用,致力于为全国破产法治建设提供长三角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