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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特色亮点工作︱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特色亮点工作

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1612504800000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以下简称“九民纪要”)颁布前,对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而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破产案件,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规定,由法院作出破产终结裁定,由相关权利人(债权人)自行起诉请求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九民纪要第118条明确规定,由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为充分维护债权人利益,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破产团队采取了以下较为有效的措施:

一、坚决起诉债务人有关人员,加强打击逃废债力度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法联系或债务人拒不提交财务账册等情况而导致无法进行全面清算情况比较普遍,该情形存在通过破产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恶意逃废债的嫌疑。为此,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破产团队充分贯彻、执行九民纪要精神,认真学习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克服自身是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诉讼短板的困难,对于该类案件应诉尽诉。但由于大部分执转破案件均面临着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且管理人代表诉讼需预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面临着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境遇。于是,在承办该类破产案件时,将管理人代表诉讼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这一事项作为债权人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诉讼费用由债权人按债权金额比例承担,诉讼标的按照无法清偿的债权金额确认)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只有同意按照上述议案预缴诉讼费的,管理人才实施代表起诉,否则不予以实施代表起诉,若后续有相应财产追回,则归入债务人财产,但不向未缴纳诉讼费的债权人进行分配。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已有6个案件通过上述程序实施代表诉讼,提起诉讼标的金额13,758,144.17元,其中4个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管理人的诉请,确认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应承担3,986,486.64元的赔偿责任。另外有2个案件已立案,诉讼标的金额为9,771,657.53元,尚未开庭审理。其中管理人起诉玉环县万尔达阀门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要求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案件系台州市首例由管理人实施的代表诉讼的案件,该案件经玉环法院一审、台州中院二审均支持了管理人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有相应的还款能力,债权有望全部清偿。

通过诉讼追究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避免了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行为,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敦促相关人员履行职责,促使债务人与债权人和解

管理人在履行职务时,发现有些债务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最初不配合管理人清算工作,都抱着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即同他们个人无关的侥幸心理。为此,管理人耐心解释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精神,并告知无法清算时相关人员的责任及管理人拟采取的措施,最终促使相关人员履行还款职责并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通过和解程序使债务人免于破产清算的窘境,避免清算给债务人带来各种不利影响,一定程度上也能使债权人清偿比例得以提高。但和解程序往往在实际过程中成为债权人于债务人之间的博弈,如何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是能否达成和解协议的关键,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仅需要管理人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还往往需要对债权人实际诉求有准确把握。管理人在承办的和解案件中,事先做到详细调查、了解债务人企业的现状以及准确预判其后期经营能力,多方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并进行归纳总结,定期、不定期向人民法院汇报案件进展情况,极力推进和解程序进程。

2020年,该所经办的破产清算案件中,有3个案件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前,在管理人团队的敦促与协调努力下,最终债务人与所有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述案件债权金额共28,437,963.30元,债务人自行筹集和解资金共3,218,916.58元,每个和解案件的清偿率均在10%以上,个别案件清偿率达到了50%以上。和解程序一方面缩短了法院案件审理周期,另一方面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同时也给与了债务人重生的机会,实现了多方共赢。对防范群体性信访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深得法院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