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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 1749812400000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有效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助力诚信体系建设,各级政法机关正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坚决打击这一违法行为。

近年来,浙江法检系统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整治力度,积极破解实践难题。浙江法院建设应用虚假诉讼智能识别和监管模块,加大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文书的审查力度,将打“假”治“虚”防线双向延伸至诉前、执行阶段。2021年以来,查处涉虚假诉讼案件16774件,主动查处意识和司法识别能力显著提升。浙江检察在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破产等虚假诉讼多发领域开展系统性惩治,构建虚假诉讼大数据监督模型,建立虚假诉讼查办上下联动、刑民一体办案机制,实现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打击、民事案件纠正多重效果。2021年以来,对虚假诉讼犯罪活动依法逮捕起诉499件923人,对虚假诉讼民事案件监督纠正3600余件。

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源头防治,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和行为导向作用,浙江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编选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 录

案例一:虚构借贷关系欺骗失能老人

——蒋某诉蔡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二: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事实提起诉讼

——吴某宣虚假诉讼案

案例三:律师参与隐瞒重要事实及证据重复主张债权

——黄某国诉陈某春、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四:利用仲裁调解书虚增员工工资参与执行案款分配

——申请执行人商某峰、张某君等人与被执行人某机床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案例五:证人与当事人共同捏造事实提起反诉

——蔡某松、邹某清虚假诉讼案

案例六:虚构工资并申请财产保全进行违法恶意讨薪

——李某华等51人诉某分包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捏造可分之诉中部分事实构成“无中生有”

——吕某虚假诉讼、黄某帮助伪造证据案

案例八:恶意串通捏造优先受偿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方某平、余某兰虚假诉讼案

案例九:操控关联公司虚构债权骗取民事调解书逃避执行

——某沪装修公司诉某洋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虚构借贷关系欺骗失能老人

——蒋某诉蔡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蒋某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蔡某归还借款2万元,借条载明款项系现金交付,借条上的文字仅借款人处由蔡某签名,其余均为蒋某所写。蔡某情绪激动,否认借款事实。法院在审查中发现该纠纷存在诸多疑点:一是蔡某系八旬孤寡老人,平时居住在养老院,并无资金需求;二是在本案起诉前,蒋某依据格式基本相同的借条已起诉过蔡某一次;三是本案庭审中发现蔡某目视距离极短,签字时无法看清具体事物,蔡某对于借条内容不明晰的陈述具有可信性。此外,蒋某坚称出借款项系其从银行支取现金后交付蔡某,但对取款时间、取款地点等内容反复变更陈述。针对上述疑点,法院依职权调取蒋某银行账户的流水情况,查明在其主张取款的近一个月内均无相应现金取款记录。经法官多次质询,蒋某承认本案系虚假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通过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基本事实,虚构法律关系,意图借助诉讼手段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于2023年4月裁定驳回原告蒋某的起诉,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二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并将蒋某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典型意义】

近年来,孤寡、失能老人群体有所增多,不法行为人利用老年人诉讼能力弱的特点,企图通过虚假诉讼牟取非法利益,对此类违法行为坚决不能容忍和姑息。本案中,法院通过主动调查取证,查清失能老人权益被侵害的事实,驳回原告起诉,对其采取严厉司法制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司法裁判,体现了新时代司法机关对老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为完善弱势群体诉讼救济制度提供了实证依据。该案深刻诠释了“司法温度与法治力度”的辩证统一,通过刚性法律规则精准打击虚假诉讼,又以柔性司法机制保障老年人诉讼权益,既筑牢了诚信司法底线,又提升了老年人的获得感、安全感。



案例二

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事实提起诉讼

——吴某宣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吴某宣与夏某玲原系夫妻,2018年协议离婚。2019年,夏某玲向吴某宣转账39万元,吴某宣向夏某玲出具收据,注明离婚财产已全部结清。2022年10月,吴某宣在明知其与夏某玲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相关事实,虚构夏某玲仍有22万款项未支付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夏某玲将吴某宣于2019年所出具收据的照片作为证据提交,证明两人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吴某宣质证否认收据照片中的字迹为本人书写。法院经审查认为,夏某玲提交的收据照片与其本人的陈述、转账备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达到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于同年12月裁定驳回吴某宣起诉,并将吴某宣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于2023年2月对吴某宣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经鉴定,夏某玲所提供的收据照片中的笔迹系吴某宣的笔迹。

【裁判结果】

2024年5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宣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宣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

【典型意义】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系离婚双方通过协商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约定,是维护双方权益、明确责任义务的重要基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就婚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并自行履行完毕,但一方恶意隐瞒相关事实提起诉讼,不仅侵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必须予以严惩。在行为人拒不承认虚假诉讼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将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凝聚公安、检察合力,在鉴定结论确凿的情况下,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弘扬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律师参与隐瞒重要事实及证据重复主张债权

——黄某国诉陈某春、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黄某国特别授权律师林某代理其与某礼品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案,将该公司与陈某等共同向黄某国所负的借款本金22万元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得到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确认。同年12月,法院裁定认可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首次分配方案》,破产管理人于2022年1月就案涉借款本金根据分配比例将黄某国分得的19140元转账至黄某国账户。2022年3月,黄某国再次特别授权律师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等三人归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在起诉状中未阐明案涉债权已申报的事实,也未将已获得分配的款项按比例剔除。该案开庭审理时,经法官多次询问,律师林某不予说明黄某国是否实际参与分配以及具体金额。法官核实查证后,黄某国及律师林某承认已在破产清算中获得分配的事实并变更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黄某国、律师林某在案件中隐瞒重要事实及证据,虚假陈述,重复主张债权,虽未造成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但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法院于2022年10月对黄某国、林某各处罚款1万元,并就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向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黄某国、律师林某不服该决定申请复议,中级法院驳回了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2023年4月,司法局根据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对律师林某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打击虚假诉讼不仅需要法院系统完善甄别防范机制,还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协同发力。本案当事人及律师的虚假诉讼行为涉及破产及后续衍生诉讼,因而在调查阶段,法院破产审判部门主动介入,协助业务庭查证涉案事实,最终准确界定虚假诉讼行为。同时,因有律师参与虚假诉讼,法院在对该律师予以罚款后,向司法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有效形成震慑。相较于当事人,律师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共同体,其参与虚假诉讼会给诉讼秩序和司法公信带来更大的损害。对于法律从业者参与虚假诉讼案件,要查实一起、严惩一起,引导广大法律从业者规范自身诉讼行为,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共同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


案例四

利用仲裁调解书虚增员工工资参与执行案款分配

——申请执行人商某峰、张某君等人与被执行人某机床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基本案情】

某机床公司系法院系列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021年12月,法院拟对某机床公司一处不动产进行拍卖。与此同时,商某峰、张某君等5人以《劳动合同书》《拖欠工资清单》为主要证据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并于2022年1月就工资款与某机床公司顺利达成调解协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调解书确定某机床公司需支付商某峰、张某君等5人工资款364.5万元。同年3月,商某峰、张某君等5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执行干警通过审查材料、了解案情,发现了重重疑点。一是拖欠工资款的最早起始时间为2018年3月,被拖欠时间长达41个月,这么长时间未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不合常理;二是《劳动合同书》存在倒签嫌疑,内容真实性有待查证;三是拖欠工资款的金额高达300余万元,申请执行正赶在不动产拍卖变价款分配前,过于凑巧。为查明真相,法院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启动联合调查,对案件开展虚假诉讼甄别筛查。经调查,为多拿拍卖款,商某峰、张某君等5人和某机床公司在劳动仲裁调解过程中均隐瞒倒签《劳动合同书》的事实,将附条件工资伪造成固定工资,变相虚增工资金额;同时,《拖欠工资清单》系商某峰制作,记载的“工作期间”“欠工资月数”均为商某峰、张某君等5人单方确定,且综合相关银行交易记录足以认定商某峰等人已领取部分工资。商某峰、张某君等5人和某机床公司串通虚增工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妨碍司法公正,构成虚假诉讼。

【裁判结果】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撤销仲裁调解书;法院依法对商某峰、张某君等5人与某机床公司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并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公司及员工合计罚款6.7万元。

【典型意义】

在被执行人资产集中处置和执行款分配过程中,被执行人利用工资债权优先保护的司法政策,与员工串通虚增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并持仲裁调解书等非诉法律文书申请参与执行款分配,影响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通过加大对仲裁文书实质性审查力度,从不合逻辑与常理的蛛丝马迹中发现端倪、及时甄别、严厉查处,避免其他合法债权人遭受实际损失,协同共治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案例五

证人与当事人共同捏造事实提起反诉

——蔡某松、邹某清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4日,某加工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蔡某松支付尚欠的承包费用144万元和逾期滞纳金、垫付的电费及赔偿利息损失等。同年5月4日,为将设备改造期间承担的106.5万元事故赔偿款转嫁给某加工公司,蔡某松与邹某清经事先商议,决定以“邹某清受雇于某加工公司,受某加工公司委托与重大责任事故中死者家属签署调解协议”的虚假事实,由蔡某松提起反诉,诉请法院判令某加工公司返还蔡某松为其垫付的赔偿款107万余元。同年5月2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邹某清作为证人到庭参加诉讼并作上述虚假陈述。庭审过程中,法院发现邹某清的证言存在明显漏洞,经核查邹某清与蔡某松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两人实为合伙关系并存在串供情形。邹某清庭后迅速删除上述聊天记录企图隐瞒恶意串通事实,但法院及时把握取证时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细节进一步查证付款详情,固定基础证据材料,对蔡某松、邹某清虚假陈述、捏造事实、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相关线索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行为人承认虚假诉讼事实并自愿缴纳罚款。

【裁判结果】

邹某清、蔡某松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考虑蔡某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已自愿接受法院处理决定,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蔡某松适用缓刑。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邹某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蔡某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证人与当事人合谋,出庭故意作虚假证言,以捏造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反诉,实质是虚假诉讼的关键共犯,其行为既违反了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定义务,也大大加剧了虚假事实对法庭的迷惑性。法院发现诉讼参与人有虚假诉讼犯罪嫌疑后,及时固定证据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分别追究各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意图通过串通证人等角色炮制虚假诉讼的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强化了对“共谋型”虚假诉讼的全链条打击,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案例六

虚构工资并申请财产保全进行违法恶意讨薪

——李某华等51人诉某分包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王某挂靠某分包公司从某承包公司处承揽了某炼化项目空分空压装置钢结构焊接安装工程,并由某承包公司与某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王某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交由李某华、王某鸿施工,李某华等人组织了部分原告到项目所在地提供劳务。2021年10月,李某华、王某鸿等人前往某分包公司讨要工资,某分包公司在工资表上加盖了公司公章;李某华、王某鸿等人向某分包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由李某华、王某鸿承接某炼化项目空分空压装置钢结构安装工程劳务分包项目,尚有2021年1至5月工资91万余元未支付,所报人员名单、工资金额属实。2022年3月28日,李某华等51人按照工资表载明的金额提起诉讼,要求某分包公司支付工资89万余元,并申请法院冻结了某分包公司相应银行存款。经法院深入审查近1400页案卷材料,结合证据比对、实地调查、交叉询问的情况,查明有15人未到过案涉工地提供劳务,有6人的工资在起诉前已由李某华付清。李某华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开庭审理,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相关当事人虽提出撤诉申请,但法院不予准许,并给予严厉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华等25人的诉讼请求;对于其余26名农民工主张的工资31万余元,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某分包公司及时按约履行了工资支付义务。同时,法院将李某华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其余参与虚假诉讼的21名当事人根据情节依法予以罚款500元至9000元不等的司法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农民工工资名义虚假讨薪的虚假诉讼行为呈多发态势,手段不断翻新,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华串通21名劳动者,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造工资提起诉讼,对抗法院调查案件事实。法院一方面对查证属实的欠付工资,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兑现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另一方面,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协调联动、共同发力,严厉打击虚假诉讼,为企业挽回损失58万余元,严厉制裁了违法恶意讨薪行为。平等保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生动实例。


案例七

捏造可分之诉中部分事实构成“无中生有”

——吕某虚假诉讼、黄某帮助伪造证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6月,吕某经黄某介绍,先后三次借款给潘某某10万元、10万元、2万元,潘某某分别出具三张借条。2023年10月23日,吕某在明知潘某某已通过黄某归还首笔1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仍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要求潘某某归还借款22万元。首次开庭时,潘某某提出吕某故意隐瞒首笔10万借款已归还事实,并提交对应转账记录。面对确凿证据,吕某当庭予以否认。庭后,吕某主动联系黄某,指使、教唆黄某向法庭作虚假证言。第二次开庭时,在吕某授意下,黄某否认潘某某通过其归还吕某首笔10万元借款的事实,辩称潘某某提交的转账记录系两人间其他借款。

因吕某、黄某恶意串通,致使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仍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庭后,承办法官全面梳理3名当事人的银行流水,先后向吕某、黄某取证6次,查明吕某、黄某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行为,于2024年2月对吕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十万元,对黄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五万元的司法处罚,裁定驳回吕某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2024年9月,检察院就被告人吕某虚假诉讼、被告人黄某帮助伪造证据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在可分之诉中捏造可以独立区分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无中生有”的捏造行为。本案中的民事诉讼属于可分之诉,涉案10万元借款与另两笔借款分别出具借条,每一张借条承载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区分,单独进行法律评价。虽被告人吕某提起诉讼时,其中12万元借款系真实,但首笔10万元借款已经全部清偿完毕,其隐瞒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吕某在首次庭审中,面对确凿证据仍拒不承认捏造事实。庭后,又主动联系他人,教唆、指使他人向法庭作虚假证言,导致法院经两次庭审仍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庭审后又开展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受他人指使在庭审中就关键证据作虚假证言,鉴于虚假诉讼犯罪已经既遂,不再成立该罪的承继共犯,对其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论处,既兼顾了全案平衡,亦有效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案例八

恶意串通捏造优先受偿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方某平、余某兰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方某平开办的艾某妮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承包该公司食堂的余某兰得知企业即将破产后,了解到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可以优先受偿,便向法定代表人方某平提议,将公司拖欠其的7万元餐费捏造成拖欠其与其丈夫、姐姐的工资,纳入公司员工工资表,并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10月,方某平在明知债权性质的情况下,指使三人捏造虚假员工工资表,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据该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20年1月,经债务人艾某妮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同日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随后,艾某妮公司破产管理人向职工优先支付48万余元。经进一步核查,破产管理人发现艾某妮公司存在“两套工资表”,从而对部分在册“员工”是否为该公司职工产生怀疑,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有关线索。经侦查查明,余某兰及其丈夫、姐姐三人系公司食堂承包人而非公司职工,公司拖欠该三人的资金实际上是食堂承包押金及餐费。

【裁判结果】

2021年7月,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余某兰、方某平提起公诉。同年9月,法院经审理,以虚假诉讼罪判处余某兰、方某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检察院对本案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法院依法撤销相关司法确认裁定。

【典型意义】

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为了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清偿,利用职工劳动债权优先清偿规则,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将个人普通债权捏造为职工债权并参与破产分配的情形较为常见。行为人通过相互串通签订人民调解协议,进而申请法院司法确认,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并在破产审理过程中对捏造的债权予以确认,不仅严重侵害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亦严重妨害司法秩序。该类案件具有企业经营不善已有征兆、相互串通捏造证据事实较为隐蔽的特点,需要在司法确认环节加强实质审查。本案法检积极联动破产管理人,充分运用刑事民事协同治理虚假诉讼行为工作机制,依法将“合伙欺诈型”的虚假诉讼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推进虚假诉讼案件办理、纠正骗取的虚假民事裁定,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与公正。


案例九

操控关联公司虚构债权骗取民事调解书逃避执行

——某沪装修公司诉某洋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法院判决解除某洋酒店与某银金融租赁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判令某洋酒店腾退并返还租赁物(即某洋酒店建筑物)、赔偿某银金融租赁公司经济损失3.3亿余元。某洋酒店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为逃避赔偿责任、减少被执行金额,操纵其控制的某沪装修公司捏造工程欠款事实,诉请法院判令某洋酒店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等合计69877556元。2021年9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沪装修公司诉请成立、对其中的67077556元在某洋酒店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受理某银金融租赁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于2023年7月向某洋酒店发送网络拍卖告知书。某沪装修公司随即同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参与对某洋酒店建筑物的资产处置执行分配。同年8月,某洋酒店建筑物流拍。因某银金融租赁公司申请执行一案系对建筑物整体价值评估,无法区分某沪装修公司主张的装饰装修部分具体价值,导致某银金融租赁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无法继续执行。

某银金融租赁公司不服上述民事调解书,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于2024年3月立案。同时,某银金融租赁公司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院于2024年8月向法院发送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经调查发现,某沪装修公司收到案涉5笔汇款8088万元后,无任何工程相关费用支出,而是将8088万元全部回流至某洋酒店或王某甲控制的关联公司,王某甲、某沪装修公司均不能对前述资金回流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某沪装修公司、某洋酒店亦不能提供案涉装饰装修合同由某沪装修公司实际施工等证据,可以确认某沪装修公司与某洋酒店并无真实的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与某银金融租赁公司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并审查,于2024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本案存在虚假诉讼,决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公安机关于当月对该案立案侦查。2025年3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债权优先受偿顺序与当事人利益攸关,捏造优先债权以合法的外衣掩藏了虚假诉讼行为人的非法目的。本案中,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债权,骗取民事调解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而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法检协同打破先刑后民的监督路径依赖,通过率先启动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方式,对民事裁判先予改判,同时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高效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有力彰显政法部门共同营造诚信法治环境的坚定决心。


来源:浙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