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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浙江华高科建材有限公司 重整案意向投资人招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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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8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华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高科公司)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担任华高科公司管理人。

鉴于华高科公司具备重整价值,为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招募华高科公司的意向投资人,现将招募事宜公告如下。

一、华高科公司的概况

(一)企业基本信息

浙江华高科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投资人为华高科(宁波)集团有限公司和王志本,认缴出资额分别为6462万元和718万元。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兴曹路18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拟列入重整范围的核心资产情况

1.华高科公司名下坐落于余姚市小曹娥镇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兴曹路18号不动产,权证号:浙(2023)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22513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45490.75平方米,证载房屋建筑面积16044.3平方米,用途为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58年1月12日止。

2.其他适宜列入重整范围的资产,例如厂区内的办公设备、机器设备、研发设备、运输设备等动产;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等等。

(三)项目优势

华高科公司拥有行业领先的产能规模,建立了完整的产业链体系,曾拥有运输团队和物流合作网络,已经建立起完善的品牌体系,具备重整价值。企业厂区内的房地产宗地形状规整,建筑物分布合理,可直接投入生产。目前,厂房所占用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处于他人使用状态。

二、招募须知

(一)本次招募公开进行,适格的意向投资人均可报名参与招募程序。本招募公告并非要约或者要约邀请,所披露的华高科公司相关信息并不当然替代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不代表管理人对华高科公司现状的承诺。意向投资人应以自行尽调结果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自行承担风险及可能产生的损失。

(二)本公告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管理人有权视本案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中止或终止本次意向投资人招募和遴选,且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报名参加招募程序的意向投资人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和支出等均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意向投资人招募条件

(一)意向投资人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投资人或商业信誉良好的个人投资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

(二)意向投资人须财务状况良好,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参与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能出具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三)意向投资人须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企业意向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信用记录良好。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投资人可组成联合体参与报名,但需书面说明各自分工,权利义务等,并承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华高科公司的意向投资人招募。

四、招募主要工作流程

(一)报名阶段

意向投资人应于2026年3月10日向管理人邮寄或前往管理人指定地点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1.意向投资人参与投资的意向报名书;

2.意向投资人简介(含主体资格、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历史沿革、组织机构、资产负债等信息),如为联合投资人,需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联合投资人相互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3.意向投资人的主体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4.意向投资人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如: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等可以说明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投资资金来源的文件。

以企业投资人报名的,应对上述报名材料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以个人投资人报名的,应对上述报名材料签署姓名并在署名上加摁手印。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二)投资人资格审查和尽职调查

意向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后,经管理人初审,符合报名条件的,管理人将通知意向投资人,安排签订《保密协议》,并向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保密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意向投资人签订《保密协议》且足额支付保密保证金后,可提出尽调申请和资料清单,开展尽职调查。管理人将予以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或实地考察所需的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意向投资人不需要安排尽职调查的,则不安排签订《保密协议》,亦无需缴纳保密保证金。

(三)投资方案洽谈

意向投资人提出投资方案,并与管理人进行磋商。管理人将参考与意向投资人的商谈情况推动下一步工作。


有意向参与的投资人请将报名材料邮寄或现场提交。管理人联系和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B座32楼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律师,电话15888567171。

欢迎有意向的投资人到项目地考察、与管理人接洽、参与投资。



浙江华高科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