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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优秀履职案例 | 叶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 1777291200000

【关 键 词】司法确认;强制裁定通过执行退出;固定收入人群

【受理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管 理 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案件基本案情】

叶某某系某小学副校长,有稳定工作及固定收入。因投资失败导致负债约181万元。债权人包括7户金融机构债权人与6户非金融机构债权人。其中,有6户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余债权人未进入诉讼程序。2024年4月23日,瑞安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叶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后指定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履职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向叶某某的全部债权人发送债权申报通知,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予以登记并开展审核工作。审查完毕后,管理人在瑞安法院指导下,积极引导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与叶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办理6起纠纷案件的司法确认手续。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叶某某的个人诉求,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债务人叶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提请全体债权人表决,未获表决通过。

2024年12月05日,为了解债权人表决“不同意”的具体原因,管理人经调整清理方案,并将其拆分为《原则性财产分配方案》、《第一次财产分配方案》、《债务清偿方案》、《信用恢复方案》,供债权人逐项、单独表决。同时,叶某某为表明其还款诚意,自愿将其不动产拍卖预留的30000元安置费列入分配,供全体债权人清偿。最终,仅《原则性财产分配方案》、《第一次财产分配方案》因无债权人提出异议,视为通过。而《债务清偿方案》、《信用恢复方案》分别各有且仅有1位金融债权人反对,但未提出具体理由。为此,管理人主动与债权人沟通,释明方案通过的法律后果。

2024年12月16日,管理人结合沟通情况将《债务清偿方案》进一步拆分为《自由财产方案》、《债务清偿方案》,并重新提请债权人重新表决。经统计,《自由财产方案》仅有2位金融债权人以“金额过高”为由反对;《债务清偿方案》无债权人明确反对;《信用恢复方案》仅有1位金融债权人以“清理不成功,需强制执行”为由反对。

叶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虽经三次表决未获全部通过,但债权人的反对意见或异议理由缺乏合理性,故管理人提请瑞安法院裁定强制通过执行退出方案。2025年1月14日,瑞安法院经综合考虑,强制裁定通过《债务清偿方案》、《财产分配方案》、《信用修复方案》,作出《自由财产决定书》,确定叶某某的生活必需费用金额,提前修复的个人信用,解除对其的部分强制执行措施,并为其设定 5 年考察期。

此外,为保障工资等劳动报酬得以顺利接管、分配。经管理人申请,瑞安法院向叶某某的工作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校将叶某某每月工资、奖金等全部收入划转至管理人账户,以便后续的财产分配。

【本案特色亮点】

1.节省司法资源,减少群众诉累:瑞安法院在个债程序中积极探索“司法确认+”模式,对已经过管理人审查,全体债权人核查无异议的债权,通过司法程序裁定确认。经司法确认后,即便个债清理失败,债权人无需通过诉讼维权,可依据生效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2.“执行退出”模式的有效尝试:本案虽与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探索的“社区调查模式”下的“执行退出”有所不同,但二者理念相通,均系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无法取得债权人表决通过时的变通探索。

3.有效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金融机构在个债清理程序中,往往因自身制度原因无法作出客观、合理的表决。本案通过多轮拆分表决,逐步明确债权人反对的核心及原因,人民法院得以结合债务人的客观情况,就债权人反对的合理性作出判断,并以此为基础平衡各方权益。

4.“固定收入人群”个债清理的典型案例:该类人群在我国的社会结构中,占比较大且具代表性,对其债务问题的制度化纾解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一方面,可引导更多潜在债务风险群体及早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困境,减少灰色逃债与非法催收现象;另一方面,能缓解因个人债务累积引发的连锁金融风险与社会矛盾,促进整体信用环境优化。此举亦助力形成“敢于面对困境—依法寻求救济—重拾信心前行”的良性循环,对建设诚信社会、和谐社会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