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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发布2022年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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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共同富裕的保障性制度,与社会治理体系完善、治理能力提升、营商环境优化等都密切相关。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对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文件,对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提出要求。浙江自2018年起便在全国率先试点探索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总结实践经验出台《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当前,浙江法院稳妥有序全面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实践素材和浙江样本,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贡献司法力量。


一、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2022年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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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2022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表


2022年全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个债清理案件835件,审结688件。其中,与企业破产案件一并受理的个债清理案件共14件,办结10件。在688件已审结的个债清理案件中,共成功清理216件,成功清理率约三分之一。


债务清偿方面,2022年个债清理涉案债务总额共计59.53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5.88亿元,普通债务额53.65亿元。共清偿1.53亿元,其中担保债务共清偿1730.1万元,普通债务共清偿1.36亿元。


在债权人数层面,全省个债清理案件涉案债权人共计5240人,其中涉及金融债权人共1788人。共涉及执行案件4185件,涉执行标的金额56.23亿元。


(二)2022年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区域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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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2022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受理、审结、成功清理数量


2022年全省法院个债清理案件受理、审结量前三位均为台州、温州、丽水,占全省总量约60%。全省成功清理案件量前五位为丽水、台州、温州、杭州、金华。丽水地区成功清理个人债务案件数列全省第一,主要是丽水法院于2022年已在丽水全域全面铺开个人债务重整工作,建立健全个人债务重整及相关配套机制。


(三)近三年各地区法院受理审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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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近三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受理、审结数量


各地受理、审结个债清理案件的数量区域不平衡的情况仍较为明显,但差距逐渐缩小。这主要是由于我省自2018年起在温州、台州、丽水试点探索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三地法院先行先试,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他地区虽起步稍晚,但在高院2020年底出台《工作指引》并作出专项部署后,各地积极探索,受理、审结量在近两年有成倍增长,地域差距逐渐缩小。


浙江法院高度重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将其作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内容。当前,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已由点到面,稳妥有序全面开展,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省委、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到“浙江法院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诚信的创业失利者提供重生机会”。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组在检查报告中专门提及“浙江省温州市、台州市等地开展个人债务清理试点,挽救因提供担保陷入困境的个人,推动化解企业债务连带风险”。


二、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重点举措


2022年浙江法院坚持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项基本原则,全面稳妥有序推进个债清理工作。


(一)守正:依法合规建立、完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体系。在总结试点地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深入调研,高院于2020年出台《工作指引》,共61条,基本建立了一套流程,主要目的在于将债务人区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也就是通常我们说的老赖;一种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确实不具备履行能力。主要的甄别措施概括来说就是:“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工作指引》将依法合规确定为第一项基本原则,指引中既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因素,比如债权申报、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和分配等;也有很多强制执行制度中的个人破产因素,比如财产申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参与分配等。指引内容严格在法律框架内制定,同时结合实践开展的情况,进行最大程度的探索创新,比如双重表决规则的设立等。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衢州等地法院主要参照《工作指引》,总结实践经验出台了个债清理实施细则或指南,进一步明确管辖范围、申请人资格、管理人指定、豁免财产范围、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终止清理程序等内容,建立和完善个债清理工作的规范体系。如杭州中院制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操作指南》,宁波中院形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基本规范标准文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文件汇编》,丽水缙云、云和、景宁等法院制定个人债务重整实施意见,地域特色鲜明。


二是统筹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个债清理工作。浙江高院对个债清理工作特别是《工作指引》出台后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先后下发《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与《关于扩大重点突破法院范围继续稳妥有序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统筹谋划全面推进个债清理工作。形成“2+20”重点突破法院试点工作格局。确定全省“2+20”家即温州、台州二地区及建德、宁海、桐乡、长兴、柯桥、新昌、永康、柯城、龙游、遂昌、临安、余杭、奉化、象山、海宁、吴兴、上虞、常山、莲都、缙云20家基层法院为个债清理工作重点推进法院,明确工作任务和举措。截至2022年底,“2+20”家重点突破法院工作推进情况良好。


三是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专业化建设。(1)探索专门部门、专人办理个债清理案件。一些法院探索成立破产审判中心或明确专门法庭审理个债清理案件,并打造专家型团队,开展一站式服务,通过定期工作会议,细化团队分工,制定有重点、分步骤的工作计划,通过债权人会议观摩、每周例会、案件分析会等方式提升团队业务能力。如温州两级法院个债清理工作常态化由专人办理,及时梳理和总结前期实践经验,扩大清理规模,提升工作效果;南浔法院成立破产审判中心;椒江法院由台州湾新区人民法庭专门办理辖区的个债清理案件。(2)探索“债务人主动申请+执行筛选+个债审理团队审核”模式。将个债清理与执行案件联动,创设“执破”双向联动模式,充分发挥执行部门在人员、财产查控、前期接触等方面的优势,由执行部门对目标群体、案件开展初筛并形成清单,及时向个债审理团队移送案件线索与情况,个债审理团队经审核后,依据申请及时受理相关个债清理案件,推动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如海宁法院探索梳理涉诉涉执较多的债务人,主动甄别,与个债审理团队沟通会商后及时引导债务人申请个债清理。(3)建立激励机制,完善考核制度。高院下发的实施方案中明确,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与年度考核工作挂钩,对个债清理工作开展较好的法院,在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办理个债清理案件的法官,鼓励各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折算办案量,强化法官的绩效考核激励。湖州中院出台《2022年度湖州市基层人民法院工作考核办法》,衢州中院下发《2022年执行工作要点》,以累计计分方式设置个人债务清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二)创新:案件办理中创新方式方法深入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一是探索以“双轨运行法”逆向助推破解执行难。将执行程序与个债清理程序进行有序衔接,在办理个债清理案件的同时,逆向助推破解执行难。对于个债清理成功的案件,及时反馈给执行法官,对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执行;对个人债务未完全清理的案件,将会商成功并与债权人签订的清偿方案移交执行法官,待恢复执行程序后,将前期的会商成果转化为执行和解协议,逆向助推执行案件的执结。如湖州南浔法院朱某某个债清理案,因未能与金融债权人达成清偿方案,最终致使个人债务未完全清理,但针对已签署清偿方案的全部已诉债权,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确认方案效力并继续履行,破产法官及时将已达成的清偿方案移交执行法官,顺利将前期的协商成果转化为执行和解协议。


二是探索金融债权实质性化解。金融机构债权人参与个债清理程序表决权限受限、积极性不高,成为影响个债清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因素。为了取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支持,突破金融机构债权人在豁免债务方面的困境,温州中院与华夏银行温州分行签订《个债清理合作框架协议》,就个债清理的债务人名单提供、债务豁免、个人重整贷、企业重整融资等事项达成协议,引导金融债权人主动参与个债清理工作,拓宽个人债务金融豁免范围。


三是探索建立事前“预先观察期”机制。衢州等地法院探索对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争议较大或有案件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债务人设定3至12个月的“预先观察期”。观察期内引入临时管理人对个人行为、财产进行监管,定期向法院申报财产并严禁出现欺诈性转让、奢侈浪费等恶意减损财产的行为,通过观察期审查后方可申请个人债务清理。


四是探索“公证员+管理人”模式。温州地区探索“公证员+管理人”模式,共同完成财产调查核实。普通律师管理人调查财产较公职管理人具有更大的职业优势,而公职管理人因具备公证员资格等原因又更容易获得债权人信赖,因此取两者之长,普通律师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形成的财产报告,通过引入公证程序,提升债权人的信任度。


(三)配套:完善配套机制强化个债清理工作保障


一是持续深化府院联动。各地法院联合地方政府制定出台文件建立和完善个债清理工作配套机制。温州中院联合温州市司法局推进公职管理人试点工作,2022年温州全市指定16名公职管理人承办29件个债清理案件,已办结13件,成功清理4件。台州中院与台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台州中心支行共同出台《关于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推进金融消费者债务清理创新工作的纪要》,探索金融消费者债务清理和不良贷款核销新模式。仙居法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仙居县支行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的实施意见》,建立法院与金融机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长效联动机制。长兴法院与县司法局建立公职律师参与个债清理的协作机制,具体包括案件研讨、纠纷诉前化解、联合调研、专人对接等内容。


二是建立个债清理援助资金奖补机制。按照《关于建立浙江省企业破产援助奖补机制的通知》,高院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将办结的个债清理案件作为确定奖补资金的要素之一。各级法院新出台或修订破产援助资金文件,将个债清理工作纳入管理人基金援助范围。如台州出台《台州市市级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将个债清理费用纳入财政专项援助资金列支,破除无财产可供清理案件程序推进障碍,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管理人办理个债清理案件的积极性。


三是设立个债清理共享法庭。瑞安、余杭等地法院积极探索设立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主题的特色共享法庭,搭建集“咨询答疑、申报辅导、方案拟定”等功能于一体的个债清理辅导站。债务人可以通过个债共享法庭,接受专业管理人免费的咨询服务,视频联系破产法官答疑解惑。


四是推动管理人有效履职,提升专业素养。各地法院组织召开个债清理工作推进会、个债清理研究沙龙等,通过经验介绍、交流讨论、案例研讨等形式,及时总结经验,提升管理人个债清理的履职能力和执业水平,推动个债清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宁波中院召开全市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推进会,湖州中院举办个债清理事务研究沙龙,金华全市法院参照破产案件管理人选定机制确定管理人。


(四)赋能:以数字化为抓手为个债清理工作赋能


立足浙江全域数字法院建设,依托破产智审平台,高院统筹部署,各地法院积极推进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办理的数字化建设。高院批复同意杭州中院、余杭法院作为“办理破产一件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智审系统改革试点法院,余杭法院依托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打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智审平台”,取得债务人授权后,通过大数据分析甄别债务人诚信情况,具备线索查询、债权申报审核、债权人会议、诚信监督、智能问答、资产处置六大应用场景。临安法院开发“债务人诚信评分识别模型”,从债务原因、个人意愿、资产情况等5个主客观方面,综合研判影响个债清理成功率因素。天台法院建立个人债务整理名录,在法院网站公开债务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社会共识有待强化


当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个债清理工作的知晓度、配合度虽有提升,但总体水平仍然不高,社会接受程度及普及范围还有待提高,社会认识有待深化。“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不死,债不烂”等传统观念还比较牢固。债权人方面,对个债清理工作还存在一些误解和担心,认为会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在法院已受理的个债清理案件中,债权人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参与到个债清理程序中而导致程序推进效果难以保障。债务人方面,个债清理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债务人担心无法与债权人达成一致的还款方案,使其无法清理既有债务,反而还可能面临未起诉的债权人集中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的不利后果,等。


实际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就是一个集中公平清偿、概括执行制度,有利于债务人摆脱债务泥淖,有利于债权人调查债务人财产情况实现债权,有利于社会创业创新,有利于营商环境优化。


(二)配套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个债清理工作还起步不久,仍主要由人民法院在推动,尚未像企业破产那样形成较为强大的社会合力。一是财产调查核实难,管理人履职保障难。管理人是个债清理事务的具体执行者,但有的部门在管理人依法对债务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时配合度较低,有的部门需要法院开具调查令,有的部门则明确表示相关事项属于债务人的个人隐私无法供管理人查询。二是诚信监督机制尚不健全。目前,债务人履行清偿方案及行为考察期内的监督主要由管理人负责,但尚缺乏统一的信用公示平台,管理人监督手段、能力有限,而其他主体如社区、街道能否作为监督主体,尚待进一步探索。三是跨省诉讼、执行程序协调困难。个债清理程序启动后,对于债务人在外省法院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诉讼、执行案件等,跨省协调难度大,管理人难以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如长兴法院审理的章某某个债清理案件,债务人在上海、江苏、四川、浙江等多地法院有24件诉讼案件和43件执行案件,协调难度很大。四是金融债权处置程序与个债清理程序衔接不畅。金融债权人因政策依据不足、试点层级不够、内部审批权限限制、上级银行不理解不支持等因素,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导致方案表决无法通过,清理工作受阻。如龙游法院受理的梅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中,金融债权本金高达170余万元,超过债务总额90%,债务人愿举全家之力以未来十年收入偿还本金,偿债期间债权人放弃利息,但金融债权人受制于内部管理制度反对清理方案导致程序难以继续进行。


(三)履职能力有待提升


个债清理工作目前仍处于探索推进阶段,承办法官对于个债清理制度功能、操作流程等业务问题的认识还有待深化,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程序效力等法律问题的研究需要加强。部分法院对于个债清理案件不计入破产案件或诉讼案件统计案量,影响了对承办法官的绩效考核。管理人履职依据及待遇保障等尚无明确规定,多数管理人办理个债清理案件还不多,经验积累不够。个债清理程序对债务人财产核查要求高,涉及到银行、金融机构、村居委会等各地各类型财产的全面核查,一些管理人反映一债会议召开时间紧,个债清理案件的受偿财产有限,管理人报酬低,一定程度上影响履职积极性。


四、下一步浙江法院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重点内容


今年省两会上,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省。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给予因为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承担债务又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相对宽容的制度出路,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下一步,浙江法院将继续积极全面稳妥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在公平处理债务、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前提下,为诚信债务人纾难解困,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贡献司法力量。


一是加强统筹部署,“扩面增量”积极稳妥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当前浙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配套制度初步具备,社会治理体系较为完善,社会层面对个人破产的需求更加迫切。因此,浙江法院将通过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开展个债清理工作来回应社会关切,为形成可复制的省域经验打下实践基础。在2022年确定“2+20”重点突破法院的基础上,结合开展工作的情况,对列入“2+20”重点突破法院进行动态调整,对2023年工作进行整体谋划,下发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举措,加强监督落实。


二是加强内部机制建设,继续推进“立审执破”一体化格局。围绕“当事人一件事”,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与诉源治理、实质性纠纷化解等相结合,提升司法整体效能。对于同一被执行人的多个执行案件,监督落实高院《关于关联案件集中执行工作的指引(试行)》的要求,加强执行、破产两个程序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的衔接及成果运用,积极探索执行条线和破产条线在办案人员、强制措施、管理人等方面的资源整合。继续加大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程序互联及合并处理力度。加强个债共享法庭、个债案件专人办理、个债案件绩效考核等方面的专业化建设。加强法院与管理人的工作流程、文书制作等的规范化建设。


三是推动配套机制完善,持续营造“鼓励创业创新、宽容失败”社会氛围。加强对相关制度文件及典型案例的宣传解读,积极选育个债清理精品案例,增强政策指引和案例引领作用,提升人民群众对个人债务清理工作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推动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对个债清理管理人进行财产调查核实等的履职保障,推动个债清理费用、管理人履职报酬等的财政支持,鼓励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在债务人财产调查核实、金融债权实质豁免、信用平台建设等重点问题上与相关政府部门先行先试,积极推动个人破产立法的地方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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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崔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债务重整;全额清偿;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一并处理

【受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孔政、祝继萍、叶吉红

【债务人户籍地】杭州市余杭区××村××号

【管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崔某某自主创业经营一家门窗公司,由崔某某夫妻二人各持股50%。受疫情影响工期延误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崔某某陆续向亲朋好友借款以维持日常经营,但公司持续处于亏损状态并于2022年9月停止经营。债权人诉至法院后,由于崔某某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其名下主要资产福克斯牌小型汽车被司法拍卖后成交价为27300元,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崔某某的家庭成员为其配偶及两名年幼孩子,配偶因长期全职在家照顾孩子无任何收入,入不敷出。



清理情况


2022年10月10日,崔某某向余杭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余杭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债权申报期内,共计14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509420.93元,其中7笔债权系门窗公司对外所欠租金、货款及人工费,对该7笔债权崔某某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由其个人清偿,其希望通过个人清偿债务使公司继续经营。


2022年11月17日,余杭法院通过网络会议的方式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议事机制和表决规则》。考虑到崔某某作为一名“80后”,偿债意愿强,创业积极性高,其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欠债务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一并解决的意愿强烈。为此,法院指导管理人组织崔某某与全体债权人进行沟通说明,若径行清理,崔某某无其他收入,车辆拍卖款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崔某某亦无法继续创业,债权人的受偿率将极低,债权人、债务人将面临“双输”局面。而通过合并处理,由崔某某自行经营公司,以其未来收入为主要偿债资金来源,分期清偿债务,则能实现“双赢”。经充分释明引导,并征求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后,该案将公司债务纳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一并处理,债权人同意崔某某在亲友资助下购买一辆二手面包车用于公司继续经营,崔某某表示其将在业余时间兼职网约货车司机来提高未来收入,五年内全额清偿债务。后管理人以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合并重整为原则制定了债务清偿方案,分期五年,首期分配资金3万元,后每年清偿10万元,于2027年底清偿完毕,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00%。该方案获出席会议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遵循意思自治,将公司债务纳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一并处理。鉴于崔某某有清偿债务、继续创业的强烈意愿,通过充分释明引导争取债权人的理解与支持,将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一并处理,一揽子化解2件执行案件和20余项债务,且避免了门窗公司因短期经营困难而进入破产程序。最终确定以债务人未来收入为主要偿债资金来源,分期全额清偿债务,保留债务人继续经营公司的可能性,激励债务人努力偿债、继续创业,以实现经济重生。



案例2:郑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和解方式结案;删除失信;一揽子化解20件执行案件

【受理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陈忠武、励芝燕、马旭东

【债务人户籍地】象山县××街道××村

【管理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基本情况


家住象山县的郑某某系建筑从业人员。因经营所需,郑某某经常举债承包工地,但近些年来因出现亏损无力偿债,部分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经调查,债务人郑某某在象山法院的执行案件共计10件,执行标的为172万元(不含利息),上述款项均未履行;在海曙法院的执行案件共计7件,未履行执行标的金额150万左右;在鄞州法院的执行案件共计3件,未履行执行标的近276万元。但债务人郑某某名下资产无法清偿上述巨额债务。郑某某名下土地拆迁款被法院查封、账户被冻结、个人被列入失信、限高名单。郑某某一度对生活失去了希望,在得知象山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消息后,郑某某及时向法院提交了个债集中清理的申请。2021年12月29日,象山法院裁定受理郑某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清理情况


本案债权人共计20余户,债权人申报金额高达1100多万元,最终审查确认金额为8475871.73元,郑某某名下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资金除冻结在象山法院的拆迁补偿款1937826.06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个别案件年限较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度不高,积怨较深,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案件审理期间,在法院全面协调下,管理人制定了“一揽子”解决20余件执行案件的方案,促成债务人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具体和解方案为:对已确认的20户债权人,采取本金4155165.20元按照46.636%比例清偿,本金之外的利息全部予以豁免。按照上述方式清偿债务后,尚有未获得清偿的本金,郑某某承诺从朋友处筹借30万元对于上述未受偿的金额按照13.529%的比例予以清偿。上述《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经全体债权人审议表决并得到全票通过,象山法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批准郑某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删除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取消限高。



典型意义


本案高效审结,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债务免除的合法性、适度性和合理性,一揽子化解20件执行案件,以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的方式结案,将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及未来收入纳入分配,首次清偿比例达46.636%,第二次清偿比例达13.529%,同时运用数字赋能,进行线上会议、无纸化表决、实时统计。郑某某通过本次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减免了部分债务,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提前删除,得以以正常状态参与社会经营活动,用其自身从事建筑行业的经验,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



案例3: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金融机构一致行动;金融债权实质性豁免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陈金春、王建群、杨伟荣

【债务人户籍地】瑞安市××街道××村××路

【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朱某某是一名在编教师。2012年至2016年间,因投资失败,陷入债务危机,被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期间,朱某某积极配合法院处置财产,定期申报财产动态,大到有无房产、各类账户,小到手头现金存款。同时,朱某某主动报告工作调动情况,并申请法院扣划工作调动前后单位的工资奖金等收入,3年间陆续偿还案款31万元。但因债务利息持续增加,仅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本息仍有71万余元。2022年1月,朱某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瑞安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22年2月26日,瑞安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经调查,债务人朱某某于瑞安市某小学任教,年收入约15万元,住房公积金余额29万余元,除此之外无其他任何财产。财产调查情况与朱某某申报情况一致。


2022年4月13日,瑞安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7户债权人的9笔债权,合计1444096.70元。其中3位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另4位债权人的债权未进入司法程序,系朱某某主动申报。


金融债权的实质性豁免一直是困扰个债清理的痛点、难点,本案共有4位金融机构债权人,均为商业银行,普通债权金额为777058.7元。为此,瑞安法院与管理人多次逐一与金融机构沟通,让金融机构债权人了解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在保证清偿率的同时,亦能高效兑现其债权。瑞安法院鼓励金融机构一致行动,促成4家金融机构债权人一致同意豁免金融借款利息债权。另外,本案有3位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4位债权人的债权未经过司法程序,管理人提出在清偿方式的设置上区分予以平衡:对于3笔已进入执行程序债权一次性偿还;对于4笔未经过司法程序的债权人分期偿还。


经过债权人两次表决,最终全体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清理方案。2022年5月7日,瑞安法院裁定认可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本案普通债权合计1444096.7元,清偿839363.22元,清偿比例高达58%,其中金融债权实质豁免240945.48元。2022年6月1日,瑞安法院裁定终结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对其进行信用修复,朱某某自此摆脱“黑名单”的束缚。



典型意义


本案债权人有4家金融机构,其能实质性豁免利息债权,对突破金融债权豁免难题具有探索价值。4家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对涉案利息债权予以实质性豁免,豁免债权合计24万余元,是以司法救济途径处理“坏账”新模式的探索。区分是否已取得执行依据,采取一次性或分期偿还的方式,对各债权人予以平衡。充分发挥诚信示范作用,经充分调查确定债务人朱某某系“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多年来如实申报财产、努力筹措资金还款、认真工作并得到亲友支持。虽被列入失信名单,仍通过转换工作岗位等,提升个人还款能力、获得债权人谅解。



案例4: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双轨运行法;逆向助推破解执行难;执破融合

【受理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彦刚

【债务人户籍地】湖州市南浔区××镇××村××号

【管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朱某某原经营一家服装厂,由于资金链断裂,结欠多户加工费无法清偿,服装厂也随之倒闭关停,多起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查明,朱某某名下财产仅一处宅基地和一台已使用近10年的旧汽车,资产难以处置或价值不高,案款一时无法全部执行到位。同时查明朱某某在服装厂关停后入职某公司工作,从而取得相对稳定的工资收入,且有意愿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将工资收入用于逐步清偿债务。南浔法院认为朱某某符合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条件,遂引导朱某某提出申请。2022年8月18日,南浔法院裁定受理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清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南浔法院因案制宜地制定了以和解谈判推动个债清理的办理思路,并组建由破产法官、执行员、管理人共同参与的联合调解组。在管理人详尽核查债务人财产负债等情况的基础上,调解组第一时间约谈债务人锁定和解意向,同时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即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充分沟通清偿方案。联合调解组与债权人、债务人边协调边修正清偿方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逐步形成了包含全部已诉债权的整体清偿方案,并经相关各方签署确认。


但后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债务人另负若干未诉小额金融债务,随着金融债权人的介入,本案处理难度大大增加。各方虽不懈努力,但仍未能与金融债权人达成清偿方案,最终致使未能完全清理债务。但针对已签署清偿方案的全部已诉债权,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确认方案效力并继续履行,破产法官及时将已达成的清偿方案移交执行员,顺利将前期的协商成果转化为执行和解协议,不仅使前期的协商成果重新发挥功效,还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破融合,逆向助推破解执行难的典型案例。南浔法院探索个债清理“双轨运行法”,在办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同时,逆向助推破解执行难。通过积极对接执行部门,邀请执行员加入由破产法官、管理人共同组成的联合调解组,运用前期执行成果助推和解协商,前置清偿方案会商机制,实行边申报、边协商、边调整,将单一的清偿方案逐步修正为整体的清偿方案,最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确定正式债务清偿方案。执行员的参与大大提升了个债清理的成功率。虽然案件最终未清理所有债务,但将各方已达成的清偿方案及时移交执行部门,待恢复执行程序后,将前期的会商成果积极转化为执行和解协议,逆向助推执行案件的执结。“双轨运行法”实现了执行程序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有序衔接,打破了就同一案件各行其是的单一处理模式,司法资源有效整合,大大提升了办案质效。



案例5:魏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严格审查;意思自治;检察监督

【受理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章国松、吴校军、王樱

【债务人户籍地】嵊州市××街道××村×号

【管理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魏某与陈某原系夫妻,魏某因替陈某借款及担保欠下巨额债务。自2009年起就陆续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执行,因魏某名下仅有一套农村房产无法执行而终结程序,魏某被法院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魏某名下房产纳入城中村改造,开始不断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提起诉讼,截至2021年8月,魏某涉及执行案件13件,涉案金额115万余元,另有较多债权人正在起诉或准备起诉,仅本金就达238万余元。2021年9月,魏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主动向法院申报了财产情况。经初步审查,魏某离异带两孩且无固定工作,儿子未成年且身患渐冻症,需要巨额治疗费;女儿大学在读,无收入来源。



清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嵊州法院联合管理人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并邀请嵊州检察院全程监督。经债权申报、资产清查、两次债权人会议等流程,未发现魏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且无债权人反映魏某存在未如实申报或隐瞒收入情况等不诚信行为。针对清理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如陈某、魏某案是否合并清理,共同债务是否各半清理,魏某可得拆迁款份额等问题均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根据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确定具体的清理方案。同时,嵊州法院充分考虑到魏某工作不稳定、儿子身患渐冻症、女儿尚大学在读的现状,在债权人会议上对魏某情况进行说明。最终经债权人投票表决通过魏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由魏某清偿26名债权人110万余元,对剩余120万余元债务予以免除。在完成债权人款项支付后,嵊州法院依法裁定终结魏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同时为魏某设置五年的行为考察期,在考察期满后,符合行为考察条件的,将依法终结强制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严格审查,严防逃债。嵊州法院严格遵循“诚实而不幸”的制度设计,严把“诚信”关,依法调查债务人的基本信息、核实财产申报情况。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对于清理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均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根据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确定具体的清理方案。检察监督,规范流程,主动邀请嵊州检察院对清理债务的全流程进行监督,提升清理结果的公信度。



案例6:毛某、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本金分配;合并办理

【受理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应岚、傅聪颖、施媛

【债务人户籍地】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室

【管理人】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毛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毛某原经营家私公司,2008年左右公司陷入债务危机。2013年毛某突发脑梗死,经治疗留有严重后遗症,被评定为肢体残疾三级,彻底丧失偿还能力。陈某某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一并陷入困境,且两人有一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唯一收入来源为退休金,唯一资产系55㎡的住房,由陈某某和儿子居住,如此困局导致十几件执行案件长期无法执结。2022年1月25日,两申请人分别向婺城法院提出申请,该院于同年3月8日分别裁定受理毛某、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以下简称两案)。



清理情况


婺城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对毛某和陈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向债权人全面披露。毛某案共计申报债权12笔,金额16993798.31元,核定12笔,金额12294109.22元;陈某某案共计申报债权8笔,金额9770482.09,核定6笔,金额4624500.93元。2022年5月12日,以网络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组织及表决方式方案》《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生活必需品(财产豁免)清单》《管理人报酬方案》等均获全票通过。后管理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拍卖变价处置,将毛某名下房产予以变价,成交价为1995000元。结合债权情况,制定本金参与分配的方案,经过充分沟通,获债权人全票表决通过。其中毛某案本金清偿率为15.541%,对其设置行为考察期三年;陈某某案本金清偿率高达97.441%,债权人免除陈某某的剩余债务,并不设考察期。2022年9月28日,管理人在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向婺城法院提出申请终结两案的清理程序。2022年9月29日,婺城法院终结两案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一是严控清理对象,助力守信者重生。上述两案债务人因经营不善和疾病陷入债务危机,案件的成功审结给予一个破碎家庭人生重启的机会,充分体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推行的初衷,具有典型性。


二是引导主动清偿,化解执行困境。在清理程序中,债务人主动腾空房屋,并放弃安置补偿,提高债权清偿比例,获得全体债权人的谅解,涉及总额1000余万元的11件长期未结执行案件得以终结,有效化解执行难之僵局。


三是尊重债权人意思,实行一案一策。综合考量两位债务人债务形成原因、资产等情况,采取分别立案,合并审理的模式,既节约司法资源、节省破产费用,又能量身定制方案。


四是灵活财产分配,制定个性化方案。该两案金融债权多,涉及4家银行5家分行;资产严重低于负债;本金占确认债权比例低,其中毛某案约55%,陈某某案约30%,且两案债权性质不同、形成时间不同,利息计算标准差异大。基于以上情况制定的分配方案剔除利息,仅本金参与分配,得到了全体债权人的认同。



案例7:衢州市柯城某贸易商行、郑某债务合并清理案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合并清理

【受理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徐荣华、雷震雲、王俪婧

【债务人户籍地】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管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郑某原从事餐饮服务行业,2020年2月关停餐饮店后,开始从事海鲜、水果贩卖生意。自2016年起,郑某开始涉诉涉执,基本为民间借贷和买卖合同货款。截至2022年,尚有未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16件,执行标的45万余元,均终本处理。因郑某自营生意,失信执行信息对其经营存在较大影响,故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2022年5月26日,柯城法院受理申请。清理过程中,管理人发现郑某曾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衢州市柯城某贸易商行尚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2022年11月22日,该商行提出债务清理申请,柯城法院于11月24日裁定受理并于12月9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合并审理。



清理情况


2022年6月24日,柯城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了郑某生活必需品清单、债务人财产情况报告等方案以及偿债计划草案。郑某提出分三年清偿本金,债权人豁免全部利息的计划草案,但债权人对清偿周期提出意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税务部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发现该笔税收债权系郑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2019年产生。据向郑某了解,该个体工商户成立后基本未开展经营,目前名下并无财产,为一揽子解决债务,一并纳入清理。债权申报期内,未有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2022年12月10日,柯城法院召开合并清理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审核认定21位债权人22笔债权,其中税收债权1笔,债权总额29638.84元,普通债权21笔,除税收滞纳金15121.05元外,其他普通债权698904.61元(本金698279元、利息625.61元)。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了《债务人偿债计划方案》,由郑某分两期于2023年9月30日前清偿完毕税收债权本金及滞纳金以及其他债权本金部分,利息予以豁免,表决通过后债权人向法院书面申请对郑某进行信用修复。2022年12月29日,柯城法院裁定认可偿债计划方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个人债务与个体工商户债务合并清理进而取得一揽子化解效果的典型案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衢州市柯城某贸易商行系郑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已拖欠税款三年之久,如不一并清理,将影响国家税款清缴的时间和效率,且对于郑某来说仍将面临欠债问题。参照《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试行)》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债务集中清理,虽然增加了郑某的清偿负担,但将郑某历史所有负债问题一揽子解决。本案清理过程中,郑某参加两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上均诚恳向债权人道歉并承诺会按期履行,希望债权人给予机会。债权人也给予了郑某最大程度的谅解,多数债权人申报阶段就放弃了利息主张,并同意分期还款方案以及履行期内信用修复,这也极大鼓舞了郑某的还款信心。



案例8:徐某某、庞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跨区域协作联动;管理人报酬市场化;企业债务连带责任;夫妻债务共同清理【受理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陈中云、施林鸟、王其委

【债务人户籍地】天台县××镇××村××号

【管理人】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徐某某、庞某夫妇经营一家数码技术公司,因经营需要,作为保证人为公司进行担保而大量负债。早期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后期借款大部分用于归还借款本息,另一部分用于生活所需。2021年下半年,无力支撑的徐某某、庞某夫妇,向天台法院提出个债清理申请。截至申请时,夫妻双方共负债3000余万元,20余名债权人,共有12名债权人在浙江、上海、四川等地申请执行。



清理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财产调查和接受债权申报工作。经调查,债务人主要财产为位于杭州西湖区的商品房。截至申报期限届满,管理人共接受22名债权人申报,经审核,最终确认21名债权人共计3000余万元债权。为统一处置分配财产,天台法院向房产首封法院发函,商请将房屋处置权移交至天台法院。处置权移交至天台法院后,便通过执行程序查询债务人财产以及启动对杭州西湖区的商品房拍卖,并将财产查询情况以及拍卖款600余万元进行移交。天台法院组织召开了多次债权人会议,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管理人提出整理方案,方案中载明,徐某某、庞某将房屋拍卖款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5.411%,抵押债权的清偿率为100%),另承诺在7年内再偿还35万元,故普通债权最终清偿率为6.115%。自方案通过后,各债权人同意解除徐某某、庞某民事强制措施。此外,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管理人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实际贡献,按《企业破产法》标准的一半,确定管理人报酬8万余元。2022年9月,天台法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同时发函通知其他法院不再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解除了对徐某某、庞某银行卡的冻结、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多方联动合力化解债务纠纷,让为企业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重获新生的典型案例。一是化解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徐某某、庞某的大部分借款均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且区分成本过大。因此经管理人释明后,所有债权人均同意共同清理。二是执破联动,提高了处置效率。通过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徐某某、庞某最新的财产状况,为查明债务人财产状况提供有力保障。由天台法院房产拍卖组对该房产进行拍卖,仅用时2个月。三是跨区域协作联动。通过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以及结合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管理人联系到所有在执和非执债权人,确保彻底清理。此外,整理计划通过后,天台法院及时通知各地法院解除对债务人的民事强制措施。目前,债务人已经“松绑”,轻装上阵重回正常生活。



案例9:叶某个人债务重整案


【关键词】跨域个人债务重整;引入第三方融资;矛盾纠纷“一揽子解决”

【受理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卓君、徐春伟、吕凯楠

【债务人户籍地】遂昌县××街道××路××号

【管理人】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叶某系遂昌某中学教师,其妻常年经商,2016年12月以来,因经营失败,夫妻二人负债累累。由于债务多、金额大,逾期利息逐年增加,为尽快偿还欠款,叶某开始借贷,逐步陷入高利漩涡,最终欠下200余万元巨额债务,先后被多个债权人诉至遂昌法院和莲都法院。执行过程中,遂昌法院通过线上“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线下实地走访等方式调查后发现,除叶某每月5000元工资外,夫妻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至2021年底,遂昌法院、莲都法院先后将叶某及其妻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件相关执行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进入案件终本库。2022年9月,叶某在其单位主管部门遂昌县教育局的鼓励下主动向遂昌法院提交了个人债务重整申请。



重整情况


重整过程中,经债权申报,遂昌法院最终审查确认叶某对外欠债共15笔,本息合计218万余元,剩余未偿还本息合计171万余元,其中4笔欠款的债权人为遂昌县三家银行,1笔欠款的债权人为杭州某担保公司且案件尚在莲都法院办理,其余均为民间借贷。经多次协调,杭州某担保公司以内部规定不得放弃债权为由不接受重整方案,重整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此,遂昌法院多次与莲都法院协商并赶赴杭州与该担保公司沟通,向其释明重整的目的和意义,并提供典型案件参考,最终该担保公司作出让步,同意减免部分本金及利息。与此同时,遂昌法院积极与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沟通,帮助叶某通过“重整贷”“诚信履行贷”等形式加大筹款力度,最大可能一次性履行债务,取得所有债权人的谅解。2022年11月,各方债权人正式达成按一定比例受偿的重整方案,叶某一次性履行66万余元,累计归还本息113万余元,债务本息清偿率达51.96%。遂昌法院作出终结裁定,并第一时间函告莲都法院,共同解除了对叶某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本案中,遂昌法院抓住各债权方利益的平衡点,以市场化手段,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对债务人叶某信用能力进行判断,灵活运用“重整贷”“诚信履行贷”等银行商业贷款,帮助债务人拓宽筹款渠道,提升其一次性履行能力;积极协调“跨法院执行”,实践“跨域个人债务重整”,相关矛盾纠纷“一揽子解决”。在保障15名债权人胜诉利益的同时,又给了债务人重生的机会,使其摆脱债务困境、重拾生活信心。



案例10:王某、蒋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隐瞒申报;债务人诚信度表决;恶意逃债

【受理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宇娟

【债务人户籍地】龙游县××街道××路××号

【管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王某、蒋某系夫妻,均已退休在家,经济收入来源仅为每月的退休金。早年因二人投资经营失败,欠下巨额债务。随着债权人陆续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二人成为被执行人,养老金也被冻结。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王某、蒋某夫妇名下的房产被依法查封并腾空。2021年10月12日,王某、蒋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龙游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22年10月30日,龙游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管理人经指定后,开展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经统计,共有18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18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金额为4253169.33元。同时,根据债务人填写的财产申报表中的相关情况,管理人多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管理人在调查中发现,申请人在退休后曾作为洗扫车驾驶员入职某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但经核查其名下银行账户流水,未显示收到入职公司的工资。经管理人实地走访公司调查,该公司发放的工资被申请人指定发放至其子女银行账号内。法院多次向其释明“诚实而不幸”的含义并对其进行引导,但债务人未如实向管理人作出解释和说明。2022年11月30日,龙游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根据会上债权人对债务人诚信度表决,近三分之二的债权人对申请人夫妻投不诚信票。管理人根据调查结果,认为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如实申报全部的财产及收入情况,无法认定其属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据此,管理人于会后提请龙游法院终止二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建议恢复强制执行措施。龙游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裁定,终止王某、蒋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交由执行部门恢复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使得“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够通过制度解绑债务,重新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少数债务人试图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达到恶意逃债目的,对此应当予以终止程序并恢复强制执行。本案通过债务人申报财产、管理人深入核查外,还创设债权人会议对申请人的诚信度进行评议表决等方式全面评估债务人的诚信度。一方面,将表决结果作为判断申请人是否“诚实而不幸”的重要参考,增加债权人对清理程序的认同感;另一方面,也对其他的债务人起到震慑引导作用,确保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可以帮助真正“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